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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0年,知识产权价值提升之年
2020年,应该是人类历史上都颇为奇幻的一年。一方面,不得不感叹,人类是多么的脆弱,即便进化到今天,一个小小的病毒,就能让全世界停摆,夺去近180万人的生命;另一方面,值得庆幸的是,我们都还活着,世界也没有陷入彻底的混乱,特别是我们中国,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经济也显著回升。2020年,是我们集体见证历史的一年,也是我们集体创造历史的一年。在年末之时,首先让我们互道珍重,感恩彼此。
2020年,在很多领域也迎来了新的转机。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背景之下,倒逼很多企业作出真正的创新,增强核心竞争能力,而创新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这使得知识产权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了企业市场竞争的武器和工具。因而,2020年,可谓是中国知识产权的价值提升之年。以下,笔者就带领大家简单回顾一下今年知识产权行业的标志性事件,权作年度总结和新年贺词。
一、时隔14年中央政治局再次组织集体学习知识产权,开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黄金十年大幕
2006年5月26日,第十六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中央提出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就此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高速发展的十几年的进程。
2020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收官之年。11月30日,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再次组织集体学习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确实,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只是履行国际协议的义务,更是国内企业和科研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代表着至高无上的人民利益。可以预见,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和统一规划,将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再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就此拉开中国知识产权发展黄金十年的大幕。
二、密集发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成为中国法治化的样本
2020年,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就是颁布《民法典》,自2021年的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物权、债权等并列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而且正式引入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法律,均迎来十几年来的大修。
《专利法》,继2008年修正之后,2020年再次修正,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
《著作权法》,继2010年修正之后,2020年再次修正,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
《商标法》,继2013年修正之后,2019年再次修正,目前已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继2017年修正之后,2019年再次修正,目前已施行;
《反垄断法》,2008年起施行,2020年1月发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罚,降低入罪门槛,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与法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就完全让人目不暇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法发〔202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42号】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运行,标志着我国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理机制正式建立。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设立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加之近年来我国陆续建立的20个知识产权法庭,未来我国应该会形成“1+4+20”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格局。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业性高,需要不断解决新型法律问题,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可以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范性强,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化的样本,有力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推动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全国逐步取消知识产权申请补贴,企业更加看重知识产权质量,知识产权诉讼激增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工作要点中,包括了推动各地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事实上,据统计,2019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出现了24年来的首次下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0.1万件,同比下降9.1%,但是,即便如此,中国专利申请量仍然连续9年排名全球第一,是排名第二位的美国的专利申请数量的两倍以上【1】。
专利申请量出现拐点,应当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这标志着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企业不再单纯看重知识产权的数量,而是更加看重知识产权的质量。
与此同时,全国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激增。2019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99031件,审结394521件,同比分别上升40.79%和44.02%【2】。知识产权诉讼的赔偿额也大幅增加,几千万元和数亿元判赔金额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知识产权诉讼数量的大幅增加,表明企业开始实际运用知识产权。未来,知识产权诉讼将成为创新型企业市场竞争的常态。就笔者工作的切身感受而言,专利诉讼不再是大企业的“核武器”,各行各业、各种体量的企业在今年都积极提起专利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有了维权的经验,企业会更加注重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让知识产权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四、科创板知识产权诉讼频发,知识产权获得资本加持,成为企业硬实力
2020年,对于全球资本市场而言,都是狂欢之年,中国也不例外,特别是今年开启全面推行注册制。以科创板为例,截止12月24日,科创板受理企业超过500家,上市公司数量增加至210家,板块市值增长至3.59万亿元,初步成为科创企业集聚高地。
科创板不仅明确将主营业务的专利数量作为上市审核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要求上市企业依靠专利等知识产权来体现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竞争优势,因此,知识产权正式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重点内容,也成了企业硬实力的体现。
在此背景下,通过专利诉讼阻击竞争对手上市成为常规操作,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全面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也成为一种剑走偏锋但极具杀伤力的的竞争策略。为了尽早扫清上市障碍,企业间开始达成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资本的加持,显然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迸发出来。知识产权作为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应具备如此价值,未来也势必会愈发得到企业的重视。
五、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竞争的核心舞台,中国企业要积极利用主场优势,全面参与世界竞争
2020年12月25日,正值西方国家的圣诞假期之时,中国武汉中院的一份裁定引发全球知识产权界关注,这份裁定涉及三星公司诉爱立信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案。
在该案中,三星公司向中国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FRAND原则确定合理的全球专利许可费率。12月25日,武汉中院作出了支持三星公司的裁定,要求爱立信在武汉中院作出审理结果之前,不得在其他法院提出诉讼。
爱立信公司为了反制三星公司,几乎同时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也起诉了三星公司,同样请求法院确认爱立信公司的报价符合FRAND原则。
在武汉中院作出裁定之后,美国地方法院破天荒地出台了一项反反诉禁令(anti-anti-suit injuction),要求三星公司不得向外国法院(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中院)提出反诉禁令。
在本案中,涉案的两家企业都是外国企业,但是却跑到中国来寻求全球的专利许可费率的裁决,进而引发不同法域司法裁判权利的争夺。这样戏剧化的局面,使得中国法院成为世界知识产权行业关注的焦点。这表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规则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标准必要专利是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前沿的领域,早几年这是被爱立信、诺基亚、高通等国外巨头把持的领域,但是,纵观2020年全球各国审理的有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几乎全部具有华为、中兴、海尔、TCL、小米等中国公司的身影。可以说,中国公司已经全面参与到全球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制定的程序中。而这背后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市场的体量实在太大,成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必争之地。
由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可以看出,未来在医药、芯片、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主要产业中,中国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迎来全球巨头的挑战。2020年年初的中美贸易协定的第一部分,就是对知识产权的约定。这充分表明,知识产权的竞争会逐步演化为国家之间的竞争,而中国本土就是竞争的主战场。
但是,如同上述分析所展示出来的情景一样,中国企业无需畏惧,恰恰相反,中国企业如果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竞争的规则和技巧,恰恰可以利用在中国具有较多的知识产权和较大的市场份额的主场优势,在全球竞争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行业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很多可能影响深远的事件,但是,我们亲历其中,可能还未及体会,就不得不奔赴新的战场。2020年,知识产权人可能都很忙。
2020年,没有人不是在艰难中度过,没有人不是负重前行,但是,2020年我们都挺过去了,2021年我们更要迎难而上、乘势而起。
不断创新,不断创造知识产权,用热爱打败这操蛋的世界,活出自己的精彩!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
【2】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2021年,从平台反垄断,到数据安全元年,知识产权走进商业大视野
2020年12月31日,我写下了知识产权行业的年终总结:
2020年,知识产权价值提升之年
2021年,从年头忙到年尾,新年之际,才惊觉一年就这么一晃而逝,还是应该总结一下。
2021年,世界仍然在加剧割裂。美国国会暴乱,以及塔利班势如破竹战胜美军、阿富汗人扒飞机逃离的景象,极大地震撼了我,让我怀疑我们是否生活在现代文明之中;见证党的百年华诞、孟晚舟女士回国后唱响《歌唱祖国》,以及中国健儿在奥运赛场上不仅仅收获金牌,而且绽放出自信微笑,又让我深感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新冠疫情的“动态清零”,但是年末的Omicron变体以及西安疫情,又深深牵动着人们的心……
这一年我们也陪伴着我们的客户,经历了国内经济的一些变化,新能源爆发、芯片断供、国产替代、互联网“寒潮”、教培行业巨变等等,这些我们正在经历的事件,很可能会载入史册。这一年,我认为知识产权行业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也注定会对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并指导我们新一年的工作。
一、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完成知识产权事业顶层设计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再次明确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定位,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六方面要求,即“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并分阶段给出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完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顶层设计,未来15年,我国将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将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以纲要为指引,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可见,2021年,我国确立了最新的知识产权事业的长期规划,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工作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值得我们每一位从业者认真学习。
二、强化反垄断监管,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2021年,是反垄断法的“大年”。最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国家加大了对网络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体现出国家加强反垄断监管、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的态度和决心。
2021年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被称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阿里巴巴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处以182.28亿元行政罚款的决定。
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34.42亿元罚款。
伴随着反垄断执法的高压态势,我国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反垄断法的修法进程,完善反垄断执法规则。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司局升级为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
11月15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就如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增的总则条款所言,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可以预见,国家未来仍然会继续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司法。这些领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休戚相关,体现出反垄断法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加强国际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因而,反垄断法领域将成为知识产权行业重要的工作内容,反垄断合规也将成为各领域头部企业的重要工作。
三、网络和数据安全元年,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成为企业必修课
2021年,被称为“网络和数据安全元年”。
这一年中,国家网信办对“滴滴出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引发了企业和大众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的高度关注。2021年7月1日,滴滴在纽交所上市;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就启动了对“滴滴出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滴滴出行”APP也被各应用商店下架。
这使得很多企业真正认识到,网络和数据安全事关公民个人权益、企业健康发展甚至国家安全。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021年,我国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初步基本建立。
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实施,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这两部法律与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的法律基础框架。
在这三部上位法的基础上,2021年我国正在加紧制定和密集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则。
2021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0月29日,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11月14日,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2月31号,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与此同时,9月1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10月1日,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等地方立法也及时跟进。
上述配套规则的发布和实施,表明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监管思路日趋深入与细化。随着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的逐步落地,相应的行政监管力度将不断加强,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新增的公益诉讼类型,企业的法律合规风险大增,因此,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成为了必修课,亟待加强。
四、商业秘密保护成为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有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是大部分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工作。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纠纷的“香兰素”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和“卡波”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引发业内的广泛关注。“香兰素”案是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二审改判被告承担近1.6亿赔偿;“卡波”案则是最高法首次在商业秘密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存在的举证难、保密难等问题,近年来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典》已经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进一步降低原告初步证明的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
2021年,商业秘密领域又有了新的进展。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实质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将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七年修改为十年。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再次强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并引导法院充分利用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准确认定技术秘密,以及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降低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2021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对司法实践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2021年11月24日至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在广东深圳、东莞等地开展调研并座谈,总局领导强调要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重要着力点。
除商业秘密保护之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发挥着保护市场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的重要作用,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也有一些重要进展,值得引起重点关注。
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总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合法权益,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新重点。
五、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迎来重要进展
2021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进步法》时隔14年后再次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科学技术进步法还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并且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本次法律修订,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工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等核心问题予以明确,为我国国有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扫清了法律层面的障碍,相信随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应修订以及配套的行政规章的出台,会有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六、细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深知识产权与商业的融合
为了满足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1年,我国继续深化和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种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综合方面: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原告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
2021年,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分别设立;成都互联网法庭设立;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广州挂牌成立。
专利方面:
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
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同日,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商标方面:
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版权方面:
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
12月24日,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植物新品种方面: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种业方面:
9月7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2月24日,《种子法》正式通过,自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地理标志方面:
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除上述法律法规之外,伴随着科创板对科创属性明确提出专利指标,知识产权诉讼一再成为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拦路虎”,以及2021年开市的北交所的“专精特新”要求,都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企业自发自觉的需求。很多企业主、投资人都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门”,知识产权维权也成为了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合法手段。
概而言之,知识产权走入商业大视野,是我们对2021年知识产权行业最深刻的认知和感受。
展望2022年,我们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知识产权行业最主要的工作基调,而企业仍需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注重商业秘密保护,补齐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的短板,让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适配,让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汇编(2022年版)| 大岭IP
司法解释一般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更明确的依据,其对于弥补立法不足、统一裁判标准、形成司法积累、促进争端解决、限制不当裁判均至关重要。同时,司法解释也是案件当事人、律师、学者等研究法律,参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群,因而近年来发布施行了大量新的司法解释,旧的司法解释也几乎全部有所修正,成为该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强调要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中也强调要健全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引领、以指导性案例为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参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
鉴于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者迫切需要一份及时更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宝典”,郝政宇律师团队对现行有效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进行了汇编。汇编内容包括九个部分: (1)综合、(2)专利、(3)商标、(4)著作权、(5)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6)合同、(7)计算机网络域名、(8)植物新品种、(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部分内容均包括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按照最早发布时间排序,体现出司法解释的沿袭与变革。此外,为了便于读者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每个司法解释还附有权威的理解与适用解读文章、关于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等文件。为便于快速查找定位,本手册电子文本在目录处设置了超链接,单击目录标题即可跳转至相关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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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郝政宇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2022年1月于北京
目 录 一、综合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2009年发布)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发布)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发布,2020修正)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发布)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完善行为保全制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发布)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助力世界科技强国建设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发布)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全面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技术类案件审理质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就技术调查官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发布)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发布)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发布)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答记者问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发布)
二、专利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发布,2020年修正) 最高院关于专利法适用方面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认真贯彻实施新专利法公正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2009年发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发布)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加强专利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明确审理申请注册药品专利权纠纷案法律指引——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三、商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发布,2020年修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发布,2020年修正)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发布,2020年修正) 如何理解和适用《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重视和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依法引导和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发布)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发布)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履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维护诚信有序的商标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四、著作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发布,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10年发布)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发布)
五、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详解起草背景、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六、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发布,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就《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七、计算机网络域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发布,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就《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依法正确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八、植物新品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发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发布,2020年修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发布,2020年修正)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发布)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答记者问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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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三年试点收官之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强领导下,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年来,法庭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进一步凸显,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现将关于法庭工作的年度报告予以发布,以期有效增进社会各界对法庭工作的了解和监督,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氛围。
目 录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锻造过硬队伍 (一)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二)大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三)从严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提升审判质效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二)各类案件特点纷呈 三、以保护创新为使命,激发创造活力 (一)坚决保护科技创新进步 (二)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依法监督支持行政行为 (四)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四、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完善审理机制 (一)推进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 (二)探索健全新型案件审理机制 (三)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四)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锻造过硬队伍
法庭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法庭各项工作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频共振、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一)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
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分党组每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利用现址有限空间建设法庭“党建文化长廊”,集中展示中国共产党光辉历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法庭大事记和干警司法调研成果;与驻地丰台科技园和社区党支部共同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之“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活动。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认真梳理影响法庭审判质效的顽瘴痼疾,推进落实5方面22项具体整治措施,并重点围绕规范对外交往、健全审判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案件文书样式等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实现“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统一。探索创新青年理论学习形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形成“青年党团工作四方共建机制”。法庭党总支被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及“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法庭被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集体”,1名法官家庭获评“全国最美家庭”,1名法官助理获评“中央和国家机关优秀共青团干部”。
(二)大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坚持周强院长在建庭时提出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要求,强化法庭专业审判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将法庭打造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高地”。目前法庭各类人员保持在160人左右,42名法官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34%是博士,34%有理工和法律复合学历背景,25%有海外留学经历。持续实施“知产英才”计划,推动与各地法院建立规模适度、期限适中、有序轮换的法官助理交流培养常态化机制,为全国法院培养储备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知识产权审判人才。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依托国家法官学院举办3期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网络培训班、约1200人参加,“新知大讲堂”“法庭讲坛”等法庭常态化学习平台2021年累计授课12场次、约4000人次参加,促进法庭自身和条线法院专业审判能力不断提升。
(三)从严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修订分案细则、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审判权责清单、“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采取选树“身边的榜样”、发送“知产家书”等创新形式,厚植昂扬向上、团结拼搏、艰苦奋斗、风清气正的法庭氛围。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提升审判质效
法庭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以统一裁判标准和提高审判质效为基本目标,努力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案件。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1.案件基本数据
2021年,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5238件(新收4335件),审结3460件,结收比为79.8%。法庭受理案件占全院的17.8%(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占全院68%、行政二审案件占全院100%),新收占16.4%,审结占13.5%,收结案件数均为全院各部门之首。与2020年同期相比,新收案件数量增加1158件,增长率为36.4%;结案数量增加673件,增长率为24.1%。
(注:因系统数据抓取原因,法庭2019年、2020年实际新收案件分别为1946件、3177件,2019年实际旧存案件为513件,各比当年法庭年度报告发布数据多1件,本次对此一并予以订正)
2.法官人均结案和案均审理周期
2021年,法官人均结案83.5件,同比增长1.2%。各类案件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为134个自然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个自然日,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3.6个自然日。因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与上年度相比,平均审理周期有所增长。
3.案件分类数据
在新收的2569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576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806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213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68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2件,技术秘密纠纷79件,计算机软件纠纷593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53件,垄断纠纷25件,其他类型纠纷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技术秘密纠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案件增幅较大。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所下降。
在新收的1290件行政二审实体案件中,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45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36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3件,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283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234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102件,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纠纷1件,垄断行政纠纷2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172件。与上年度相比,各类行政纠纷均大幅增长,涉及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纠纷和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数量增长最多。法庭首次受理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纠纷和垄断行政纠纷。
4.裁判结果数据
在审结的3460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2272件,维持率为65.7%;以撤诉方式结案509件,撤诉率为14.7%,以调解方式结案198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情形),调解率为5.7%,总体调撤率为20.4%;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468件,发改率为13.5%,其中发回重审率为0.8%,相比上年2.2%明显下降;以其他方式结案13件。
在审结的2023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1004件,维持率为49.6%;以撤诉方式结案44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98件,总体调撤率为31.5%;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381件,发改率为18.8%。民事管辖案件改判率为4.8%。
在审结的971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862件,维持率为88.8%;以撤诉方式结案43件,撤诉率为4.4%;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64件,发改率为6.6%,以其他方式结案2件。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021年,法庭共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37件,占收案总数的10.1%,同比增长16.2%。其中,新收涉外案件38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8.8%;新收涉港澳台案件55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1.3%;民事二审案件176件,行政二审案件261件。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80件,占结案总数的8.1%,与上年持平。
(二)各类案件特点纷呈
1.整体案件特点
第一,民事和行政实体案件数量均持续增长。新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2569件,收案数量增加620件,同比增长31.8%;新收行政二审案件1290件,收案数量同样增加620件,同比增长92.5%,增幅巨大,充分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第二,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超1/4案件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增速明显加快,显示出法庭案件审理与我国科技创新实践同频共振,能够为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提供有效服务保障。
第三,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续快速增长,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凸显。
第四,案件来源的地域性更趋分化。案件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和产业聚集地区,法庭受理案件中超过一半来自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
,但也有一些中西部地区(如郑州、成都、武汉)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各地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和需要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的案件明显增多,在全国范围加强政策指导、工作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
2.各类案件特点
专利民事案件:
(1)权利要求解释仍是此类案件的主要难点。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技术特征划分、等同特征判定、功能性特征及使用环境特征识别等与权利要求解释相关问题的裁判标准,确保专利保护范围、强度与专利权人基于现有技术作出的创造性贡献相匹配。
(2)侵权抗辩类型以合法来源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居多,并出现了针对专利权效力提出抗辩的情况。
(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查明侵权受损或获利相关事实,务求科学合理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高额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有效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4)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纠纷占比最高。如何理解诉争发明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相关”、如何把握诉争发明是否“主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系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点。(5)涉专利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协同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和确权程序交叉案件的沟通反馈机制,有效促进专利民行交叉案件的协同审理。
专利行政案件:
(1)涉诉专利类型以发明为主。新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与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740件,占新收专利授权确权案件总数的66.4%。
(2)涉新领域、新业态发明专利纠纷增多。除医药(含中医药)、通讯领域仍为诉讼热点领域外,涉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明专利案件越来越多。
(3)案件争点多为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认定。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主要农作物品种占比大。涉及的植物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等,其中涉玉米、小麦新品种权案件量占比靠前,均超10%。(2)案件类型和地区相对集中。民事侵权纠纷占比超80%,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首次进入法庭程序;案件来源地区相对集中,河南、江苏、安徽、甘肃、山东排名前五。(3)侵权主体多元、行为多样。侵权主体涵盖种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侵权手段更加隐蔽。(4)注重对育种成果的综合保护。审结“纯白色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依法保护权利人以微生物保藏号获得的微生物品种专利权。专利保护成为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渠道之一,凸显了育种家对创新成果多元保护的法律需求。
技术秘密案件:
(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技术领域更加广泛,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2019年受理技术秘密纠纷实体案件12件,2020年增长到44件,2021年增长到79件。
(2)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争议,包括侵权行为地、重复起诉情形的认定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的确定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包括技术秘密内容和范围、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保密措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修改和改进技术秘密行为中实质性贡献、定作产品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等。
(3)高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继2020年“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顶格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后,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
计算机软件案件:
(1)主要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两种类型。
(2)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批量维权案件较多。
(3)计算机软件的权属认定面临更多难题。比如,就计算机软件完成时间出现循环、多轮举证等情形。
垄断案件:
(1)垄断协议纠纷民事案件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占比增加。横向垄断协议涉及的行业包括信息通讯技术、驾驶培训服务、消防检测服务等,部分垄断协议有行业协会参与。法庭在多起案件中认定构成垄断协议,彰显加大司法反垄断的鲜明态度。
(2)垄断行政案件开始进入法庭程序。两起行政案件分别涉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适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起诉期限的确定问题,被告分别涉及地方执法机关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3)涉外反垄断民事案件增多。当事人针对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国境内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行为提起诉讼。
(4)反垄断问题与知识产权问题交织情形增多。此类案件既涉及滥用与专利权有关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问题,又涉及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划分市场、限制销售等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日趋疑难复杂。
三、以保护创新为使命,激发创造活力
法庭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在各类案件审理中科学划定权利边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
(一)坚决保护科技创新进步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解释,依法审理水稻“金粳818”、玉米“隆平206”等品种权案件,发布首批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坚决维护国家种源安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召开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开展“中药古方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权无效案中维持专利权效力,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458件,在涉“高温微波膨化炉”“指纹识别”“彝族医药”等专利权属案中准确认定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有效保护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同时,积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技术秘密保护、医药专利保护、平台经济法律问题、集成电路保护规则等专项调研,相关成果有的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有的成为中央有关部门的决策参考。
二是切实强化保护措施。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有效防止权利滥用,持续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针对举证难,依法适用证据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合理运用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在不少案件中对赔偿数额、技术秘密及侵权认定等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事实推定。针对周期长,积极运用临时措施,在“芯片设计及量产”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首次采取“发回重审+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切实提高侵权救济时效和权利保护效果,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针对赔偿低、成本高,切实加大损害赔偿和维权合理开支支持力度,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是人民法院史上生效裁判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依法认定信息匹配平台销售组织者地位并判处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在“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案中,总结提炼出判断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三步法”审理思路,并判令主要过错方依法返还资金2亿元。美国知名法律资讯平台Law360近期评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中国法院越来越多地避免适用法定赔偿,而适用不当得利等非法定赔偿,呈现判赔数额增多的趋势。”
三是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运用司法惩戒,在“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等多起案件中对阻碍法院取证、故意逾期举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从重予以司法处罚,引导诚信诉讼。依法规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对采取诉讼外包、针对销售类小微企业大量起诉的商业维权案件,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引导溯源维权,又保护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二)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切实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审结一批司法导向鲜明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件。在“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中宣告联营协议和自律公约全部无效,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在“沙格列汀片”发明专利侵权撤诉案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对全国法院在一般民事侵权或合同案件中加强反垄断审查作出指引,也对相关市场经营手段发出警示,积极引导市场公平竞争。在“必沃”技术秘密案中明确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确保对权利人的全面及时救济。在涉“优选锯”“胍基乙酸”“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明确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稳妥推进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周强院长主持召开专题论证会听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全体专家意见,深入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法院意见。
(三)依法监督支持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在涉“磁共振成像”技术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科学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在法庭首例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确权行政案——“哈育189”植物新品种驳回复审纠纷案中,明确植物新品种特异性比对时已知品种的判定标准,促进规范品种权申请行为并提高授权质量。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杭州格凯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不作为案中,阐明了确定反垄断调查合理期限的考虑因素,以及反垄断调查合理期限与行政不作为的关系,支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
(四)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努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共新收涉外案件382件,约占法庭全部新收案件的8.8%,审结246件。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彰显我国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秉承开放透明、自信包容的态度,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交流。参与编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专利案件管理司法指南(中国专章)》,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1年知识产权法官论坛”等国际会议,4案裁判文书入选南方中心和联合国贸发会议“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案例数据库”,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发出中国声音。
四、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完善审理机制
法庭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不断完善诉讼机制,积极利用现代科技赋能增效,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
(一)推进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
不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全面修订会议规则,全年累计召开45次,讨论案件268件,确保法庭内部法律适用统一。创刊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指导与参考》,建立与条线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系统分析总结2020年审结的405个发改案件并形成年度发改报告印发条线法院,充分凝聚共识。注重打造典型案例,编辑出版法庭2019年和2020年裁判要旨(中英文双语版)、法庭典型案例评析,在法庭微信公众号开设“新案速递”栏目并及时发布最新典型案例36篇。2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5案分别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3案分别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1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1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6案入选首批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4案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案入选农业农村部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探索健全新型案件审理机制
不断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专家辅助、专家陪审、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时调整充实“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并加强在全国范围按需调派;法庭增加4名技术调查官,创新法庭内部技术调查官申请配额制度,组建庭内技术调查志愿者队伍,有效解决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充分利用上诉案件集中审理优势,深入探索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多起关联案件得以协同处理,有效缩短纠纷解决周期,确保权利要求解释协调一致。健全便民利民诉讼服务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设立速审合议庭,集中审理程序性案件和批量商业维权案件,实现快慢分道。探索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合议庭适当分工机制,对专业性较强案件集中审理,进一步提升法庭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积极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定期与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反垄断局等部门进行业务交流,在司法解释起草和专业问题研究中注意听取和吸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等工作衔接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合作备忘录并联合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全国法院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全国视频会议,配合打好种业翻身仗,共同净化种业市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强化在线诉调对接。
(四)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积极推进司法数据深度应用,持续完善“知己”裁判规则库,分类编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推行办案裁判规则检索报告工作机制,推动案件信息、裁判规则、司法大数据等审判资源互联互通。“知己”裁判规则库互联网版已对接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云平台。大力推进在线诉讼,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探索打造“知产法庭云”,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开庭、在线质证、在线询问、在线调解、集约送达等诉讼服务,目前已在线庭审3000余案,有效保障在疫情期间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探索应用实物证据3D成像在线全方位立体展示,有效解决实物证据在线质证难题。全面推行诉讼文书集约送达,目前超过98%的案件采用电子送达,全年电子送达26443人次,成功率达96.4%,平均送达周期仅12.7小时,大大缩短送达周期,节约邮资88万余元。积极推进一审卷宗电子化上诉移送,已实现与上海、广州、杭州、宁波等地法院系统对接,大幅提高司法程序衔接效率。法庭中英文网站总访问量超过1.4亿人次,法庭官微粉丝已突破5万人。
结束语
回首过去,法庭三年试点可谓筚路蓝缕、成就显著、收官圆满。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决策完全正确。但我们深知,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法庭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同时也面临不少困难。展望未来,法庭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更大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以更实举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进一步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作用,奋力推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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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 知识产权服务业2021年度大事件](https://mp.weixin.qq.com/s/_QCtj7cmTWXxB-mNQzoK_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