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编者按:近期,国家之间关于禁诉令与反禁令的冲突愈演愈烈,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较大,被迫采取反制措施应对。我国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正式施行,为了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维护专利领域的国家安全,本刊特邀专家,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冲突的原因和对策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妥善应对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前言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救济、消灭均依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规制。基于无线通信互联互通目的制定的技术标准具有国际性,各国际标准组织通常均要求其参与国须遵守国际技术标准。如此一来,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所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地域性与跨国同族性的特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情况来看,各国无线通信企业制造的受标准必要专利覆盖的无线通信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跨国销售、使用、进口的特点。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及其使用具有上述特点,基于节约成本、提高谈判效率的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所开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范围和方式,往往涵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全球同族标准必要专利,以及涵盖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全球范围内所销售、使用、进口的无线通信产品,并以普通许可、有偿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许可。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上述特点,故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经过谈判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冲突时,双方通常会基于各自的诉讼目的和策略选择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现象,即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审理双方之间的大致相同或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审判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发生平行诉讼的一方在一国法院针对对方申请颁发禁诉令,以阻止或限制对方在他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对方则在他国法院申请颁发反禁诉令,以维护在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我国的无线通信企业遇到的这类问题最多,受到的影响也最大。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不利于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而且有可能导致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剧,并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原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应对该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一、问题提出: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引发的冲突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无线通信企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强,除了华为公司、中兴公司以外,还涌现出小米公司、OPPO公司、VIVO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2]许多外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非专利实施实体(以下简称NPE)因无法与中国无线通信企业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纠纷,中国企业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主要诉讼主体。[3]最近,在小米公司与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 Inc.,以下简称IDC)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双方在中国法院和印度法院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颇引人关注。 IDC是一家非专利实施主体。自2015年开始,小米公司与IDC经过几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无法达成许可协议并产生纠纷。2020年6月,小米将IDC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裁决IDC应给予小米公司3G、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或许可费率范围。为了制衡小米公司,2020年7月,IDC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起诉小米公司侵害其8件标准必要专利权,请求法院给小米公司颁发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并承担侵害专利权的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小米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责令IDC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法院或其他法院针对小米公司申请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许可费率和许可费争议诉讼等。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小米公司的申请向IDC颁发禁诉令。[4]2020年9月29日,IDC针对小米公司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申请反禁诉令。2020年10月9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向小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责令小米公司在印度案件审理和判决期间,不得申请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反禁诉令。[5] 上述情况不禁让人思考,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中国的无线通信企业与外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NPE)为何会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其原因是什么?欧美等世界主要国家对待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态度是什么?为了促成纠纷双方尽快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我国应如何应对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二、中外当事人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冲突的原因
(一)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是造成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根源 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国际社会中的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法确立起来。该制度最初由英美法系国家用来解决国内平行诉讼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后来逐步发展成为用来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 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广义的禁诉令通常包括狭义禁诉令、禁执令和反禁诉令三种。狭义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在其他国家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提起的诉讼。禁执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作出的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判决。反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在他国法院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或者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禁诉令和禁执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进攻性,而反禁诉令则表现出被动防御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展现,[6]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在该领域适用禁诉令制度,以维护本国法院对发生在本国的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而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了他国法院对双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比如,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因无法就无线局域网、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达成许可协议引发纠纷,2010年11月,微软公司首先在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摩托罗拉公司,请求法院认定摩托罗拉公司给出的报价违反了FRAND义务。摩托罗拉公司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其报价符合FRAND义务而微软拒绝该报价无权获得许可,并请求给微软公司颁发初步禁令。2011年7月,摩托罗拉公司下属子公司通用仪器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微软,请求德国法院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其两件视频欧洲标准必要专利权,请求法院向微软公司颁发禁令。2012年5月,德国法院判决支持了摩托罗拉公司的诉请。2012年3月,微软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颁发禁执令,请求禁止摩托罗拉公司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禁令判决。2012年5月,美国法院支持了微软公司的请求,向摩托罗拉公司颁发了禁执令。 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禁诉令颁发的主要对象。比如,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经过多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无法达成协议产生纠纷,2016年5月和7月,双方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的多地法院互相提起诉讼。2018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害了华为公司的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权,并认定三星公司在许可谈判中违反了FRAND原则,而华为公司遵守了FRAND原则,责令三星公司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的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权。[7]2018年2月,三星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执令),请求禁止华为公司在美国法院诉讼未决期间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8]审理该案的美国法官认为,对于华为公司提出的合同违约的主张,恰当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禁令救济,但是美国法院必须有机会在三星公司不面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禁令威胁的情况下审理该主张。如果不给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三星公司不仅在中国面临重大损失,其影响也将波及全球各地。在任何法院有机会对双方的合同违约主张作出判决之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可能会迫使三星公司接受华为公司的许可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结束之前,在三星公司尚未摆脱迫使其达成专利劫持式和解的外部压力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会通过妨碍美国法院在案件中得出公正的结果,干涉公平的考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已经妨碍到美国法院对案件的合理裁决,因此,若不给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美国法院诉讼的正当性将被削弱。美国法院的诉讼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早一天,鉴于三星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已提出上诉,而美国法院的诉讼也将于8个月后审理,即对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的期限较短,因此美国法院给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在国际礼让上的影响可以忽略,基于此,美国法院裁定支持了三星公司的禁诉令申请。[9] 域外法院向中国无线通信企业颁发禁诉令,严重影响和妨碍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我国依法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并进而有可能影响和妨碍民事实体权利。同时,虽然域外法院颁发禁诉令针对的对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会妨碍我国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甚至会导致我国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被迫终止或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可见,域外禁诉令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干扰破坏了我国的司法主权。
(二)域外法院率先裁判全球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加剧矛盾冲突 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情况下率先在禁令救济纠纷中裁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以排除或限制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从而使得国际范围内无线通信企业之间的对抗博弈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方面,全球主要NPE与中国无线通信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表现得最为典型。 比如,在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Conversant,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与中兴公司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康文森公司是一家NPE,其从诺基亚公司购买了部分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康文森公司与中兴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向英国法院起诉中兴公司,请求法院确定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全球许可费率条件,并请求向中兴公司颁发禁令。为了对抗康文森公司,2018年1月,中兴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康文森公司向中兴公司发出的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责令康文森公司停止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高价的行为,裁决康文森公司所持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10]2018年7月,康文森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向中兴公司颁发禁诉令。2018年8月,迫于禁诉令压力,中兴公司被迫两次修改在中国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再比如,在无线星球公司(Unwired Planet,以下简称UP)与华为公司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UP是一家NPE,其主要从爱立信公司购买了2G、3G、4G标准必要专利。UP在与华为公司仅谈判3个月的情况下,以其声称拥有的5件英国标准必要专利受到侵害为由,向英国专利法院起诉华为公司,UP希望获得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裁判的全球许可条件,同时主张华为不接受FRAND许可,应对其颁发禁令。2017年6月,英国法院一审为双方裁决UP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条款,并以华为公司是否接受该合同条款,决定是否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华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7月,为了对抗UP,华为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UP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UP停止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搭售、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同时,华为公司还向我国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宣告UP在中国的专利权无效,双方在中国发生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UP向英国法院申请向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要求华为公司撤回在中国法院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之诉。2017年10月,迫于禁诉令压力,华为公司撤回了在中国法院提起的诉讼。 2020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在UP诉华为公司案的判决书中论述,“至少在缺少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中国法院目前没有明确主张其有确定全球FRAND许可条件的管辖权”,[11]并依据合同法原则,确定英国法院有权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从而维持了UP诉华为公司案的一、二审判决。英国法院在随后的PanOptis诉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中,又发展出新的规则,即在原来的技术审判和FRAND条件审判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FRAND审判程序。在FRAND审判程序中,法官会要求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承诺愿意接受法院作出的全球许可费率裁决,如果实施人不接受,当专利侵权判定成立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将有可能被直接认定违反了FRAND原则,并直接向其颁发禁令,而无须后续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程序。如此一来,英国法院在NPE发起的禁令救济诉讼中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排除或限制纠纷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吸引了全球许多NPE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无线通信企业为此受到的影响最大。 纠纷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基础。而域外法院的上述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干扰与妨碍。
(三)中方被迫反制与应对域外禁诉令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裁判案件遵从法律条文。从我国法律制定的过程来看,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相对比较成熟的处理涉外纠纷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我国无线通信企业和司法机关遇到域外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和禁诉令问题,起于华为公司及中兴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与外企发生纠纷。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主要以解决国内纠纷为主,再加上比较内敛的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我国的法律主要以处理国内纠纷的规则和经验来处理涉外纠纷,不像英美法系那样先天具有长臂管辖的特征。 从前文所举案例来看,中国的无线通信企业在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NPE)的国际平行诉讼中,针对英美法系国家颁发禁诉令的做法,起初只是被动被迫接受,并未申请颁发反禁诉令予以反制。同时,在域外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之前,中国的无线通信企业一直坚持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仅是向中国法院请求裁决标准必要专利中国许可费率,亦未要求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兴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再比如,在华为公司与IDC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2019年1月,华为公司在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IDC,请求确认IDC的行为违反了FRAND原则,并请求裁决IDC许可给华为公司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12]为了反制华为公司,2019年12月,IDC在后向英国法院起诉华为公司,请求裁决IDC标准必要专利包的全球许可费率,并请求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13] 面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NPE向英美法系国家提起诉讼并申请禁诉令的诉讼方式,以及域外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和配套适用禁诉令的诉讼做法,中国无线通信企业被迫改变了之前被动应对的策略,采取向中国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之诉和申请适用禁诉令。[14]该做法引发新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博弈。前文所举的小米公司与IDC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即属于该情形。 综上,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英美法系长臂管辖的禁诉令制度是造成国际社会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根源,而域外法院率先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则是造成国际社会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进一步加剧的原因。中国无线通信企业面对域外法院的禁诉令制度和裁判全球费率的做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平等规则对待,开始在中国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之诉和申请颁发禁诉令,这本身带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由于域外法院禁诉令的颁发直接或间接影响或妨碍我国的司法主权,[15]同时,域外法院突破专利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排除了本应由我国司法对中国专利进行司法定价的管辖权,为了维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动、被迫要求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和申请颁发禁诉令相关请求被我国部分法院所支持。
三、欧美等国家对待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领域,禁诉令的颁发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他国家的法院为了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采取反制措施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来予以抗衡。目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印度等主要国家的法院都有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情况,试图争夺和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排除或限制他国的司法管辖权。各国关于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司法竞争加剧。 比如,联想公司与IPCom(德国的NPE公司)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无法达成FRAND协议引发纠纷,2019年3月,联想公司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起诉IPCom,请求法院确认FRAND费率。为了对抗联想公司,2019年7月,IPCom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联想公司侵害其专利权。2019年9月,联想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禁止IPCom在英国法院或其他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2019年10月,IPCom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对联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2019年10月,IPCom向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随后,又申请对联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2019年11月8日,英国法院和法国法院均向联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责令联想公司停止在美国法院对IPCom寻求禁诉令。同日,联想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部分撤回了与法国在审专利相关的禁诉令申请。[16] 再比如,在诺基亚公司与戴姆勒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2019年3月,诺基亚公司首先在德国慕尼黑法院起诉戴姆勒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权。戴姆勒公司的供应商Continental随后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以违反FRAND义务、构成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诺基亚公司,并同时提出禁诉令申请,请求美国法院责令诺基亚公司撤回在德国法院的专利侵权之诉。诺基亚公司向德国法院申请反禁诉令,德国法院在未听取Continental意见的情况下,紧急处理该申请,对Continental颁发反禁诉令,要求Continental立即撤回在美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动议,理由是若美国法院颁发禁诉令,诺基亚公司在德国享有的不受侵害的行使涉诉专利权的权利会至少间接受到阻碍。Continental收到德国法院颁发的反禁诉令后,不得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回了针对诺基亚公司的禁诉令申请。[17] 在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司法管辖权竞争中,我国部分法院也被裹挟其中。在三星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三星公司与爱立信公司就签订新一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展开谈判,但未能达成许可协议并产生纠纷。2020年12月7日,三星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FRAND原则判决确定爱立信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对三星通信产品的全球许可条件,包括许可费率。为了制衡三星公司,2020年12月11日,爱立信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以下简称美国得州东区法院)起诉三星公司,请求美国法院确认爱立信的报价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并确认爱立信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谈判行为符合FRAND承诺及ETSI知识产权政策。2020年12月14日,三星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责令爱立信公司不得就4G、5G标准必要专利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通过其他程序寻求针对三星公司的诉讼或行政执法程序。2020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三星公司的申请向爱立信公司颁发禁诉令。[18]2020年12月28日,爱立信公司向美国得州东区法院申请紧急单方临时禁止令和反干预禁止令(反禁诉令)。美国法院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的两项申请,裁定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中,三星公司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美国法院确立爱立信公司或三星公司是否履行或违反4G、5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FRAND义务的管辖权,或者干扰美国法院审理的任何其他诉讼请求;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剥夺爱立信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海关或行政机关主张其全部美国专利权的权利。[19]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发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情况下,日本的一家NPE公司即针对华为公司向德国法院申请颁发临时反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向中国法院对这家公司申请颁发禁诉令。具体情况为,日本的NPE公司IP Bridge(以下简称IPB)因与华为公司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2021年1月8日,IPB将华为公司起诉至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请求认定华为公司侵犯了其标准必要专利权,并要求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同时,IPB还向德国法院申请临时反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申请禁诉令或其他类似阻止IPB在德国就任何专利请求针对华为公司禁令的裁定,并撤回此类禁令的申请,同时,华为公司还应让其关联公司遵守该项请求。若华为公司已获得或即将获得此类禁令,则应就IPB因违反此类禁令所应交的款项对IPB进行等量赔偿。2018年1月8日,德国法院举行了对IPB的单方听证,IPB当庭撤回了第2项请求。2021年1月13日,德国法院对华公司为颁发反禁诉令,但将反禁诉令的范围限缩到IPB起诉华为公司侵权的专利所在的3G、4G专利包。[20]德国法院给华为公司颁发反禁诉令时,华为公司并未在任何国家起诉IPB。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目前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纠纷双方经常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院对他国法院向其本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颁发禁诉令,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他国法院向本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颁发禁诉令,通常会及时针锋相对地通过颁发反禁诉令来予以反制,以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法院对待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司法实务经验,提高解决该领域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应对 本文认为,国与国之间发生禁诉令与反禁令颁发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争夺本国处理纠纷的国际主导权和话语权。对待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问题,我国既要坚持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原则,对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反制,也要坚持遵守国际礼让原则,避免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产生不必要的冲突,以维护有序的国际市场和司法环境。
(一)对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反制 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是我国司法主权的基础和重要体现。基于司法主权平等、独立的原则,我国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其他任何国家无权干涉。我国司法肩负着依法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使命,这也是我国处理涉外关系和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纠纷的准则。[21] 在无线通信领域,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纠纷时,双方有可能选择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双方提起诉讼仅是手段,目的均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由于各国法律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专利制度、处理纠纷实务操作、诉讼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差异,且各平行诉讼国家的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的份额大小、重要程度亦存在差异。因此,国际平行诉讼中各个国家诉讼程序的进程、裁判方式和结果,对纠纷双方利益的维护以及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国际平行诉讼中一国诉讼对他国诉讼亦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这种语境下,当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一国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适用禁诉令制度时,就会对他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带来直接或间接干扰与影响。 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来说,处理好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问题,涉及我国的司法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因此,对有些当事人向域外国家的法院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试图胁迫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即阻止案件在我国审理和执行,损害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阻碍或限制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行为,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反制。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我国首例禁诉令为维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树立了典范。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华为公司的申请以实施行为保全的方式在48小时内向康文森公司颁发了我国首例禁执令。该案确立了如下颁发禁执令的规则: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产生平行诉讼时,我国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费率之诉立案在先,域外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立案在后,如域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域外法院的一审禁令判决,将可能导致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面临要么被迫退出域外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明显不合理高价费率的结果。我国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在考量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我国法院判决的影响、行为保全是否确有必要、保护的利益是否大于损害的利益、是否遵守国际礼让等因素基础上,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同时,为了确保禁执令的执行具有威慑力,该案明确了日罚金制度,即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计的罚则,为我国禁诉令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有益探索[22]。该案禁执令作出后,有效促进了双方和解的进程,双方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积极评价。有些外国媒体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禁诉令作出评论,认为禁诉令制度作为国际上早已被采用的法律工具,中国法院进行使用是正当的,并且对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影响。[23]禁诉令制度在欧洲和美国已经是FRAND诉讼中常见的做法。华为案是中国法院第一次适用这一机制,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中国法院设定的FRAND费率和专利权无效决定能被域外法院尊重和遵从。[24] 本文前述提到的德国法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的IPB诉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纠纷案中,在华为公司未向任何国家的法院起诉IPB的情况下,德国法院仅根据对IPB的单方听证,即对华为公司颁发临时反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针对IPB在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Nozomi专利包)申请禁诉令。本文认为,IPB的行为和德国法院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IPB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域外禁诉令制度,在我国企业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颁发临时反禁诉令预先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我国企业依法所享有的行为保全保护措施,干扰并妨碍了我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应对IPB的行为予以有效反制。
(二)遵守国际礼让原则维护有序的国际司法环境 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事人在各国提起诉讼的目的,均为试图通过司法判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来证明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遵循了FRAND规则,而对方未遵循FRAND规则,从而利用诉讼方式向对方施压,以破解双方谈判所陷入的僵局,促成双方尽快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目的,是试图在与对方的诉讼博弈中获得优势地位,从而在同对方谈判和解时,获取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一国法院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时,另一国法院基于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了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亦有可能针锋相对地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从而有可能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竞争问题。由此可见,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不仅对纠纷双方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对相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司法对待当事人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一定要非常谨慎,既要维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也要遵守国际礼让原则,避免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产生不必要的冲突,维护有序的国际市场和司法环境。 目前,我国禁诉令的颁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内纠纷而制定的针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规则。应当说,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时尚未预见到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复杂情况,因此,我国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来处理禁诉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完善。为了妥当处理和解决禁诉令问题,避免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不同做法,本文建议我国应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中颁发禁诉令的成功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颁发禁诉令的经验,尽快建立完善的禁诉令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禁诉令制度的特点,我国禁诉令的颁发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是防御性质的,即当域外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颁发的禁诉令或其他行为损害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限制或妨碍了我国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我国基于反制该行为的需要而采用的法律措施。鉴于此,本文认为,我国禁诉令的颁发主要应针对当事人在域外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一般不宜针对当事人在域外法院尚未实施的诉讼行为。同时,我国禁诉令的颁发主要应针对当事人在某一特定国家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且该行为即将或已经损害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将或已经限制或妨碍了我国法院对双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针对当事人在某一国家的法院实施的该行为,我国法院应通过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予以反制,但禁诉令的颁发一般不宜扩大到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尚未发生的诉讼行为。 比如,联想公司与诺基亚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诺基亚公司向德国、美国、印度、巴西等国法院起诉联想公司,请求向联想公司颁发禁令。为了对抗诺基亚公司,联想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诺基亚公司,请求认定诺基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FRAND原则,并请求裁决诺基亚公司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许可费率。同时,联想公司还请求向诺基亚公司颁发禁诉令,责令诺基亚公司在该案终审判决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将来可能的禁令裁决。因联想公司与诺基亚公司的域外禁令救济纠纷尚处于未决状态,法院无法对联想公司的申请按照行为保全法律规范进行评判,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联想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25] 在目前的国际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所涉及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加剧。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纠纷双方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冲突加深。为了促进双方诚信谈判,尽快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本文建议双方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过程中签订互相不申请颁发禁诉令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26]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加之国与国之间司法主权均是独立、平等的,故要解决好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问题,不能仅凭某一个国家的力量,而是需要相关国家通过展开双边或多边谈判协商的方式确立:各缔约国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时应遵守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遵守国际礼让原则,尊重他国的司法管辖权,尽量避免发生司法管辖权冲突和颁发禁诉令冲突,以建立有序的国际司法环境。
【注释】 作者简介:祝建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法学博士、博士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1]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司法裁判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第3-12页。 [2]《5G标准必要专利族前15大声明者近半者来自中国,OPPO跻身TOP10》,载C114无线通信网2021年4月16日,http://www.c114.com.cn/wireless/2935/a1127484.html. [3]秦乐、李梅、毕春丽:《全球NPE诉讼情况及典型NPE分析》,载IPRdaily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8日;胡小伟:《NPE诉讼的价值审视与规制选择》,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第77-85页;漆苏:《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50-57页。 [4]具体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知民初169号之一。 [5]IDC诉小米公司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案号为:2020 CS(COMM)295号案2020 I. A.8772号。 [6]比如,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发动诉讼。参见《苹果高通在六个国家或地区提起50多项诉讼》,载贤集网2021年4月26日,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75100.html. [7]具体案件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816、840号。 [8]三星诉华为案,美国法院的案号为:3:16-cv-02787-WHO. [9]三星诉华为案,美国法院的案号为:3:16-cv-02787-WHO.案卷编号:234, 235, 240, 244, 277, 278. [10]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35号之一。 [11]具体参见2020年8月6日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UP诉华为案(2020)UKSC 37号三审判决第97段的描述。 [12]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1号。 [13]大成反垄断团队:《华为与交互数字就专利授权达成协议,多年反垄断大战终握手言和》,载反垄断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30日。 [14]OPPO公司与夏普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夏普公司向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OPPO公司,OPPO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决夏普公司许可给OPPO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同时,OPPO公司与夏普公司分别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国法院针对对方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均获得支持,后夏普公司申请撤回反禁诉令。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689号,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 [15]仲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思辨》,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第13-22页。 [16]《法国法院授予反禁诉令:IPCom v.联想》,载Darts-ip全球知产案例数据库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16日。 [17]祝建军:《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6期,第25-33页。 [18]具体案情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知民初743号。 [19]爱立信诉三星案,美国得克萨斯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马歇尔分院案号为:2:20-cv-00380-JRG. [20]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IPB诉华为案的案号为:7 O36/21. [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予受理。 [22]具体案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基于相同的案情,中兴公司针对康文森公司要求行为保全的申请亦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中兴公司与康文森公司以和解方式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中兴公司撤诉。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35号之一。 [23]China Enters the Realm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Cases, spicy IP (15 March 2021), https://spicyip.com/2020/10/china-enters-the-realm-of-anti-suit-injunctions-in-standard-essential-patent-sep-cases.html. [24]China’s Supreme Court Orders Conversant not to Enforce German Injunction against Huawei , Iam-media (15 March 2021), https://www.iammedia.com/frandseps/chinas-supreme-court-orders-conversant-not-enforce-german-injunction-against-huawei. [25]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5105号。 [26]根据业界惯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多会签订NDA保密协议,然后再进行许可谈判,基于方便起见,双方亦可以在NDA保密协议中约定不申请颁发禁诉令条款和违约条款。
怎么看美国和英国政府几乎同时发布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征求意见
12月6日,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官方网站发布了美国司法部DOJ、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和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NIST三部门“欢迎公众就F/RAND承诺的标准基本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政策声明草案发表意见”。
无独有偶,12月7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的内容,内容较美国此次的发布更为全面。
这样,英美法系的两大盟国几乎同时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治理的意见征求,是巧合么?或许是。
但我更倾向于这是一个默契,甚至背后隐藏了更大的美英两国对全球未来标准规则制定的“野心”。
还记得上个月19日,七国集团的知识产权局参加了由英国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局长对话会么?当时只是在会后,发布了一份不疼不痒的声明,而对于会议真正的内容和目的,以及背后某些知识产权局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合作,实际上并不清楚,但是在这个时间点召开七国知识产权局会议,是否会有意无意的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崛起?
所以反过来再去看美英两国此次先后发布有关SEP相关的意见征求内容,实际上,能够更好的体会到,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目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标准或是法律问题,欧美强国早已将其划为政治高度。
在美国科技创新政策类排名第一的智库ITIF的最近一份有关5G全景及对美国创新和战略政策的影响报告中,作者特别提到了,“在整个无线生态系统中,美国和美国的技术公司受益于多年的全球技术标准”,“美国领导人,无论是在政府内部还是在私营部门,都应监督国际标准机构,并努力确保程序与基本的善治做法相一致。”,并认为分裂的标准是不符合美国利益的,并以日本曾经的事件为例,“与全球标准截然相反的是国家标准,导致了一些人所称的“加拉帕戈斯岛综合症”(Galapagos Island Syndrome),这个词解释了日本选择日本的唯一技术标准如何导致日本的创新,但最终却给这个曾经是日本最具活力的行业带来了重大损害”。
所以,从美国人的这些表态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美国在技术上试图统治世界的思路,就是以技术标准为推动美国在科技上的治理,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实现“美国优先”战略。
如果说美国用美元统治了全球的金融市场,知识产权可以认为是美国对技术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而其中对美国技术标准的推行,正是美国知识产权要重点保护的对象,这也是为何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是可以上升到美国领导人都要关注的话题。 但是这个战略,在5G时代遇到了中国华为为代表企业的突破,中国企业在标准与专利上的迅速崛起,可以说动了“西方人的奶酪”,打破了这种平衡。就像中国的人民币对美元形成冲击一样,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出现和增多,也让美国的技术标准及知识产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所以这套旧规则到了需要重新议定的时候,于是美国、欧盟和刚脱欧的英国,在这方面加紧世界新规则的治理,就不足为奇了。 实际上,美国拜登政府在今年7月9日签署了《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令,其中在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与标准必要专利SEP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的相关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被重点提及,并要求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两大反垄断机构重新制定有关SEP规则。 此次,DOJ发布的意见征集实际上正是该行政令实施的一部分,是在预料之中。根据我们之前对美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系列报道,可知未来DOJ还将会对上一版IEEE专利政策的反垄断认定等进行修改,以调整上一任特朗普政府时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更适应拜登政府对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的执政理念。 相比之下,英国知识产权局此次紧随美国“老大哥”之后出台有关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政策的征求意见,稍显意外,但也在情理之中。 自英国脱欧之后,之前欧盟一直在牵头研究和处理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话题,英国就无法再参与,但是英国近两年通过UP v 华为等案件的重要裁决,再次显示出了英国要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上做世界裁判员的决心。所以,此次以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出台这样一个意见征集,也算合理,这也是仿照了欧盟之前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研究时,向全球征集意见的方式。 也看得出,未来,英国是想在全球SEP的管理上占据重要位置的,虽然英国并没有什么能够生产SEP的企业,也没有使用SEP加工制造的企业,完全是想通过英国法院这个渠道做全球的裁判员,这是中国企业应该提早应对的。 这么看来,美-英此次的这种“默契”似乎在向世界发出声音,未来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全球治理规则或将形成三大阵营:美-英联合体、欧盟和中国。 除了中国之外,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将标准必要专利SEP和FRAND问题当作知识产权领域的头等问题。 反观中国,却异常“低调”。 目前为止,从行政角度来看还未向世界发出任何有关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SEP和FRAND方面的主张,全部是依靠司法裁决向外界传递中国的标准。这与国外普遍采用的“行政”+“司法”的双轮推动相比,还是有差距。 在这一点上,可能连我们的邻国日韩都不如,至少他们的专利局还在不断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指南等,虽然也未必有用吧,但是姿态是到了。 所以中国的当务之急,是政府要重视起标准必要专利SEP和FRAND这个事情,尤其是相关主管部门。中国的知识产权重点不应该被所谓的专利泡沫,打击非正常,恶意商标这种并不能解决中国核心技术创新不足的事情所羁绊,而是应该真正的站在全球竞争、制定规则的角度去谋划未来。就像近期中国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齐聚一堂讨论5G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其中也提到建议政府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方面加强研究和指导。 实际上,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要依赖于广大中国学者和研究者的共同努力,试想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被许可人,每年缴给国外的许可费上百亿,中国学界一年能有一篇能用到实际中的论文没有,能够讲清楚、讲透彻中国企业应该怎么缴费才算是FRAND的么? 再去看看西方,他们的智库、他们的大学、他们的律师、他们的机构,都在不断的通过研究、文章和媒体发出声音,发出他们对于SEP知识产权规则、费率规则和FRAND的理解和认知。 这么对比,就会发现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上现在除了有专利和司法保护外,其他什么都没有,那未来拿什么和西方竞争? 中国的知识产权界实际上应该坐下来好好想一想了,从政府、学界、企业,大家各司其职,互相补位,奔着一个目标去,而不是你搞你一套,我搞我一套,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 今天公众号的二条和三条分别介绍了美国和英国各自草案的征求意见,和所关注的重点。后续会就两国提出的一些立场和观点进行深入分析,有希望就此问题发表观点的可以后台联系。
2021年12月DOJ英文版草案,回复“2021US” 2019年12月DOJ英文版草案,回复“2019US” 英国知识产权局英文版草案,回复“2021UK”
美国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FRAND承诺下SEP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征求意见)
12月6日,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发布了“欢迎公众就F/RAND承诺的标准基本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政策声明草案发表意见”的通知和草案。
这是在拜登政府对SEP问题立场下,美国司法部的举措之一。目的是对2019年特朗普政府时期同样由三个部门出台意见的完善。一般认为,特朗普时期的政策对于专利持有人而言更为有利,所以出台之后也遭致了一些批评。
此次修改,从方案来看,似乎更加中立,偏向于保护中小实体利益,这也与拜登和奥巴马时期的理念相同。
欢迎公众就F/RAND承诺的标准基本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政策声明草案发表意见 Public Comments Welcome on Draft Policy Statement on Licensing Negotiations and Remedies for 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ubject to F/RAND Commitments
Monday, December 6, 2021
司法部今天宣布,它正在请求公众对有关标准基本专利(SEPs)的新政策声明草案发表意见,这旨在促进诚信许可谈判,并解决已同意以合理和非歧视性或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许可其基本技术的专利所有人可获得的补救范围。司法部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合作,响应拜登总统最近关于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命令,这鼓励各机构审查2019年关于标准基本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以确保其充分促进竞争。这些机构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协商后,正在共同发布一份经修订的声明草案,供公众评论。
司法部反垄断司助理司法部长乔纳森·坎特(Jonathan Kanter)表示:“司法部期待着与我们的机构合作伙伴合作。”、“我们致力于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交叉点采取原则性、透明和平衡的方法。”
该声明草案开放供公众评论30天,并提供了一个框架,以促进SEP所有者和潜在许可证持有人之间的诚信许可谈判。它还讨论了当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SEP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声明草案表明,在SEP持有人和那些寻求实施标准化技术的人之间进行广泛而有效的许可的诚信谈判,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进一步的消费者选择,并增强行业竞争力。在各机构审议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之前,声明草案将不会定稿。
特别是,各机构有兴趣就下列问题发表意见:
- 2019年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是否应该修订?
- 修订后的声明草案是否适当平衡了自愿协商一致标准过程中专利持有人和实施者的利益,符合评估侵权补救措施的现行法律框架?
- 草案修订的声明是否涉及竞争的关注,关于市场权力延伸的潜力超过2021年7月9日行政命令中确定的关于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适当专利范围吗?
- 根据您的经验,禁令救济的可能性是否是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SEP谈判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是,你多久经历一次?
- 在谈判SEP许可证时,通常存在其他挑战吗?如果是的话,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应该提供或交换哪些信息,以使谈判更加有效和透明?
- 小企业主和小发明家是否受到涉及SEP的许可证低效率的影响?如果是这样,对于拥有或寻求许可SEP的小企业和小发明家,如何提高许可的效率和透明度?
- 修订声明草案中提出的许可事项是否会促进诚信F/RAND许可谈判的有用框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改进该框架?任何诚信谈判框架,尤其是该框架,如何更好地支持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
- 修订后的声明草案会对标准制定组织和标准制定过程的参与者产生哪些其他影响(如有)?
- 修订后的声明草案讨论了旨在表明潜在被许可人何时愿意或不愿意获得F/RAND许可证的事实模式。声明中是否还应包括其他愿意或不愿意的例子?
- 法院、其他当局或许可证谈判中是否使用了先前行政部门关于SEP的政策声明?如果是,这些声明的使用对许可过程、结果或决议有什么影响?
- 美国政府是否可以提供/开发资源或信息,以帮助企业了解根据自愿F/RAND承诺许可SEP? 利益相关方,包括律师、经济学家、学者、消费者团体、行业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公众成员,可在2022年1月5日前向Regulations.gov提交公众意见。有关修订声明草案的信息也可以在反垄断部门的网站上找到。
附件:相关修改草案的中文机译
如需要2021年12月英文版草案,回复“2021US”,需要2019年英文版草案,回复“2019US”。如需两年中文机译版,后台短信留下邮箱索取。
英国知识产权局: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
12月7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的通知和方案,就所关心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比较全面的给出的征询的27个问题。
这是在英国脱欧之后,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信号,显示出英国不仅想在SEP的司法上继续扮演全球裁判员的角色,甚至未来从治理上也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应当及时关注其动向。
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征求意见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Innovation: Call for views
Fr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Published: 7 December 2021
目录
背景 技术标准和SEP在技术部门的作用 电信领域的多样化 国际背景 如何响应这种对意见的呼吁 截止日期 下一步 为咨询而处理的个人数据的隐私通知 标准必要专利、创新和竞争关系 竞争和市场运作 系统的透明性 框架(专利、许可和诉讼) 专利侵权救济 SEP许可 SEP诉讼 其他问题
政府就围绕SEP的标准基本专利(SEP)生态系统(即授权参与者、商业关系、基础设施以及法律和监管环境)是否高效运行以及是否为所有相关实体实现适当平衡征求意见。目的是帮助评估是否需要政府干预。
我们的目标是为英国制定最佳的知识产权框架,在支持政府在创新战略和多元化战略中提出的雄心壮志的同时,促进现在和未来的创新和创造力。
背景
这项关于SEP的意见征集构成了英国创新战略的一部分:通过创新引领未来。创新战略制定了政府实现创新驱动增长的长期计划。其主要目标是促进整个英国的私营部门投资。这将确保所有企业都有适当的条件进行创新,并给他们这样做的信心,知识产权(IP)是实现其雄心壮志的关键。知识产权给了研究人员、发明家和创造者开发新事物的信心。它帮助创新者获得投资回报,促进研究和创新投资。知识产权对英国经济至关重要:2017年至2018年间,无形资产投资增长了3.3%,估计达到1692亿英镑。这超过了2018年有形投资总额,该总额下降3.9%,至1510亿英镑。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企业绩效的提高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IPR)与企业层面的经济绩效改善密切相关[脚注1]。
英国从实力地位开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球创新指数2021(脚注2)和美国商会全球创新政策中心(GIPC)国际知识产权指数2021中排名第四。[脚注3 ]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全世界都受到高度重视。
然而,英国知识产权体系跟上技术变革的能力是其持续高绩效的核心。数字行业在英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19年贡献了1506亿英镑,占英国总增加值的7.6%,比2018年增长了6.1%。[脚注4]
我们已经看到无线技术(3G、4G和5G)在电信和汽车行业(例如,在导航系统)的广泛应用。反过来,围绕专利许可和标准使用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技术标准和SEP在技术部门的作用
这项关于SEP的意见征集构成了英国创新战略的一部分:通过创新引领未来。创新战略制定了政府实现创新驱动增长的长期计划。其主要目标是促进整个英国的私营部门投资。这将确保所有企业都有适当的条件进行创新,并给他们这样做的信心,知识产权(IP)是实现其雄心壮志的关键。知识产权给了研究人员、发明家和创造者开发新事物的信心。
技术标准是对想法、产品、服务或做事方式的约定或既定技术描述,您需要与他人分享理解。这些标准通常由标准开发组织(SDO)制定,其目的是创建标准,并由行业和技术专家提供投入。贸易机构、政府组织和类似实体也可以制定技术标准。
随着商业的日益全球化、新技术的出现以及互操作性的需要,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越来越多地依赖技术标准,使用户能够发送、接收和存储越来越多的数据,并有效地在线访问、流式传输或存储内容,例如MPEG音乐文件。在新市场,我们看到了对数字、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的需求,不同制造商的产品需要能够无缝地相互“对话”,为消费者提供价值。
标准和专利可以跨越多个学科和部门。在某些情况下,标准要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特定技术。保护对实施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的专利称为标准基本专利(SEP)。如果不使用这些SEP保护的方法或设备,制造商(或标准的“实施者”)很难创建符合标准的产品,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
通常,SDO将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确保SEP持有人在其SEP被宣布为本标准的基本要素后,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款向SEP实施者提供许可。这确保了标准的实施者可以轻松地使用技术标准。
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14年,已申报的SEP数量平均每五年翻一番。[脚注5]截至2020年,已申报的5G标准所需专利约为95000项。[脚注6]物联网(IoT)行业也越来越重要,2019年底有76亿台活跃的IoT设备,预计未来10年将大幅增长的数字。[脚注7]
电信领域的多样化
2020年11月,政府的电信多元化战略提出了一些建议,鼓励新的供应商进入市场,包括淘汰传统网络,鼓励新技术和资金研发。它还委托了2021年4月提交的多样化工作组。工作组指出,SEP有可能成为多元化的巨大障碍,并建议政府采取行动。
解决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将是实现电信供应链有效和可持续多样化的核心,从而带来更大的竞争和创新。增加专利组合的透明度和获得专利组合的机会可能会改善市场的运作方式。多元化战略寻求证据,以更好地了解提高透明度如何改善市场运作,以及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低效问题。这一证据要求将补充作为多样化战略一部分正在进行的工作。
国际背景
英国认识到需要确保其国内立法和政策框架与SEPs许可的全球发展和挑战保持同步。现在,英国已经脱离欧盟,我们有机会行使我们新的独立地位为我们提供的灵活性,以确保SEPs环境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为英国创新带来最大利益。
有效的全球运作生态系统是支持创新业务和技术的关键。克服SEPs框架目前面临的挑战可能需要全球合作,以反映业务是全球化的事实。美国和欧盟目前正在考虑与SEPs生态系统相关的政策。英国将考虑通过与国际伙伴的合作来最好地解决哪些问题。
这项征求意见的呼吁寻求国内外行业和其他方面的证据和评论。
如何响应这种对意见的呼吁
可在标准基本专利和创新:访问页面上获取回复表。请将回复发送至SEPcallforviews@ipo.gov.uk. 在回应本次征求意见的呼吁时,您可能会发现参考IPO的政策证据指南很有帮助。
截止日期
本次征询意见将持续12周。从[2021年12月7日]开始,将于[2022年3月1日]23时45分结束。
下一步
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政府将评估其收到的答复,并公布答复摘要。所获得的信息将为政府决定下一步可能需要采取的干预措施提供信息。任何影响评估和决策公告通常都会发布在GOV.UK上。
为咨询而处理的个人数据的隐私通知
有关知识产权局将如何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处理您的数据的信息,请参阅首次公开募股的《个人数据处理隐私通知》,以便进行咨询。
标准必要专利、创新和竞争的关系
创新和创造力支撑着现代生活方式、企业和更广泛的社会。在当今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我们不仅将几年前无法想象的技术和服务视为理所当然,而且也开始期待和依赖不断产生的新思想和新产品。创新将伟大的思想转化为价值、繁荣、生产力和福祉。这是我们适应新机遇和新挑战的机制。
专利在创造一个鼓励和促进企业创新的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原则是奖励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投资,同时保护与公共领域相关的自由,是整个专利制度工作的特点。
竞争对消费者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更多的公司进入市场,竞争促进了消费者的选择并降低了价格。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具有挑战性,因为创新可以促进竞争,反之亦然。然而,竞争可以促进创新,因为企业有动力开发新技术,以确保在市场中占据更大的地位。
使用SEP的行业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如ICT、电信和物联网。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的SEP部门细分数字通信占61%,电信占29%,其他技术领域占9%,其他部门占最后1%。[脚注8]
这些领域的创新具有互补性,这意味着可申请专利的创新可以相互结合使用。通常,单个产品会使用数百或数千个SEP,这些SEP可能由不同的公司拥有。互操作性是这些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使由不同的制造商生产,系统和组件也可以相互通信。
这在汽车行业和物联网领域尤为重要。这种互操作性促进了竞争,允许多个制造商共同生产相同的产品,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服务。[脚注9]
虽然专利在激励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人们对SEP的获取、竞争问题以及对创新的影响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关注。这些问题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更详细的探讨。政府希望更好地了解SEPs生态系统的有效性或问题性,以及当前方法是否促进或阻碍创新。因此,政府就SEPs生态系统如何支持竞争和创新以及哪些干预措施可以帮助消费者等广泛问题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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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s生态系统如何以平衡的方式有效工作,以支持竞争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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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动或干预措施能够为英国消费者带来最大的改善?
竞争和市场运作
SEPs生态系统中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我们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利用SEP有效运作市场,并适当促进竞争和创新。本节旨在探讨SEPs生态系统如何运作,以及当前生态系统是否在其参与者之间达成了正确的平衡。
市场力量是SEP生态系统中的相关考虑因素。由于专利所提供的专有权,拥有专利可以创造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如果专利被宣布为标准的基本要素,则可能存在市场力量的附加要素。任何市场力量在多大程度上引起SEP许可证持有人的担忧将取决于许可证费用的谈判方式以及如何根据FRAND条款提供许可证费用。
理论上,SEP持有人对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特定技术拥有合法垄断权,并且根据市场情况,有能力在不受竞争市场正常约束的情况下设定价格。这可以超越专利本身,因为SEP包含在标准中意味着潜在的许可证持有人别无选择,只能使用它。然而,人们认识到FRAND许可条款平衡了SEP持有人可能拥有的市场力量。
一旦制定了一个标准,并且SEP是其中的一部分,实施者可能很难切换到替代方案,这会进一步锁定他们。这种转换能力的缺乏可能是市场力量的来源
一些实现者可能会担心必须许可比他们的组件所需的更广泛的专利组合。这些实施者认为SEP持有人不能要求被许可人采取投资组合或捆绑专利许可。
SEP可采用交叉许可协议和专利池[脚注11]。竞争法框架(包括区块豁免和指南[脚注12])可能与SEP所有者之间协议中的条款相关。如果相互竞争的各方就定价或许可条款达成集体协议,这可能会产生竞争影响,因为这可能会消除竞争性市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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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看来,在使用SEP的市场中是否存在市场力量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给行业带来困难或阻碍创新者的实践中寻找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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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知道SEP实施者需要购买与SEP相关的标准或组件无关的更广泛专利组合的许可证的情况的证据?有没有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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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框架在实践中是否影响SEP所有者之间协议的规定?如果是,它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是否有改进的余地,以便更好地受益并鼓励竞争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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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看来,可以采取哪些行动或步骤来鼓励SEPs生态系统中的竞争和创新?
系统的透明性
政府意识到对SEPs生态系统透明度的担忧,特别是对SEPs标准和定价至关重要的专利声明。
对于哪些专利对标准至关重要,或者某些专利对标准是否至关重要,可能缺乏确定性。这可能会增加实施者的成本和复杂性。最近的一个案例表明,大量SEP被法院视为不必要,这可能意味着有时会出现过度申报的情况。[脚注13]
许可证和FRAND定价谈判在私人领域进行,协议未公开。[脚注14]这种有限的透明度使得很难知道FRAND定价率是如何商定的,这可能会对其他谈判产生影响。尽管FRAND费率不一定对所有潜在许可证持有人都相等,但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谈判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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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如何被宣布为标准的基本要素,是否有足够的透明度?包括SDO在内的行业采取了哪些行动来确保理解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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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知道申报不足或申报过度的情况,以及这会给使用SEP的市场带来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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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方引入必要性检查服务是否会改善许可证谈判?谁是进行必要性检查的适当独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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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进行必要性检查?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必要性检查和必要性声明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如果是,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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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SEP投资组合是与单个实施者协商的,您认为在进行协商时,定价是否具有足够的透明度?根据FRAND,不同的SEP实施者出于相同目的使用SEP,是否有理由对市场准入收取不同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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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形式的定价透明度是否适合在FRAND定价谈判中支持实施者?
框架(专利、许可和诉讼)
本节特别涉及法律和监管框架与SEPs生态系统用户互动的方式。这包括专利框架以及如何使专利持有人和实施者能够利用对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本节还考虑了许可的效率和FRAND诉讼的有效性。
专利侵权及救济
专利通过使企业能够保护其研发投资来激励创新,而标准允许不同公司开发的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一些部门的标准经常提到受专利保护的技术。
专利权人有责任识别任何侵权情况并采取行动。[脚注15]专利纠纷可以通过许可协议解决。专利持有人还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其权利。
英国的专利纠纷可以集中于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如果受到质疑,例如作为对侵权索赔的抗辩,法院通常会首先寻求确定专利是否有效。如果专利被认定有效,那么法院将确定某项行为是否侵权。如果一项行为被认定侵权,法院可采取两项行动:
(i) 命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
(ii)判被告人损害赔偿,以补偿对申索人造成的经济损害。
在SEPs的案例中,侵权问题因任何权利人需要根据FRAND条款进行许可而变得更加复杂。法院可能需要调查预期的许可证是否确实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如果未发现许可证条款不符合FRAND,则可将其视为侵权认定。
依赖技术标准的产品通常需要涵盖多个SEP的许可证。在设立损害赔偿金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单个SEP对相关产品的贡献。这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实现。例如,参考产品的销售价格。
专利申请具有地域性。它们仅适用于已申请和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SEP在全球投资组合中持有,相关产品在多个市场销售。因此,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原则上可能需要对感知侵权提起诉讼。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害问题也可能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在英国,法院已经准备好确定全球投资组合许可费率,正如我们从英国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如Unwired Planet v 华为)中看到的那样。[脚注16]
专利持有人和技术实施者将采用商业策略或行为,这可能会影响依赖技术标准的实施者获得产品的机会或消费者最终为最终产品支付的成本。据说,这些商业策略包括被称为“坚持”或“坚持”的做法,下文将进一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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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专利制度在SEP和FRAND许可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当前实践中是否存在为创新者带来问题(包括法律和法院判决)征求受访者的意见。如果可能,请包括案例研究或工作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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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当前的专利制度是否创造了一个公平的全球市场?SEP许可费用是否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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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SEP侵权者采取了同等的法律行动和禁令行动,而不论其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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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框架是否适用于您执行持有专利所赋予的权利?例如,禁令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吗?实施者的反诉讼禁令有何影响?
SEP许可
政府渴望了解是否有办法确保在促进竞争和创新以及提供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正确的平衡可以确保SEPs生态系统有效并适合技术标准的未来发展。然而,有人担心,由于SEPs持有者和实施者在许可或使用SEPs的过程中采取的做法,SEPs生态系统可能效率低下。
SEP被纳入标准,前提是业主同意按照FRAND条款对其进行许可。FRAND承诺的目标之一是防止所谓的“拖延”。当SEP持有人利用其地位收取更高的特许权使用费,而被许可人别无选择,只能支付时,就会发生扣押。[脚注17]SEP持有人对潜在被许可人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如果潜在被许可人希望进入该标准所涵盖的市场,他们通常别无选择,只能许可该专利。更高的版税[脚注18]可能意味着更高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
据说,当被许可人或潜在被许可人延迟获得SEP许可证的协议,以向SEP所有人施加压力,要求其发布侵权诉讼或提供更有利的许可条款时,就会发生“抵制”。
还有其他关于SEP许可实践的问题。例如,技术标准通常涉及许多补充标准的SEP,这可能会导致版税累积问题。这种方法的一个问题是,特许权使用费叠加可能会增加许可成本,并使许可过程对被许可方来说效率低下。
还有关于定价基础的问题。SEP持有者可能会根据专利贡献的最终产品(如手机或汽车)的价值来确定特定SEP的许可费率,从而寻求收入最大化,而实施者可能会争辩说,它应该适用于价值较低的“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如手机芯片)。因此,我们寻求证据来证明这些做法的效率,以及是否有任何潜在的机会来改善这些条件。
关于许可如何与知识产权、FRAND和SEP相互作用的观点非常广泛。除了最小的可销售单元概念外,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应将特许权使用费限制在某一特定成本的一定百分比内。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些概念被广泛使用,但人们认识到,这些许可证发放办法可能更好地纳入一个连贯的系统。
一些人认为,专利池可以通过降低许可方面的交易成本,在提高SEP所有者和实施者之间的效率方面发挥作用。[脚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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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看来,SEPs和FRAND许可生态系统应如何适应新兴技术的新标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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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IP框架中存在的灵活性可以提高实现者获得许可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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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SEPs许可范围内提高效率的其他方法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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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使用和访问专利池是否会提高SEPs许可的效率?或者,如果引入了限制,即交叉许可,那么更多的使用/进入会给创新者造成障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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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好地创建专利池?国家、SDO或其他适当实体应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或排除)建立专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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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方式解决定价机制争议?例如,价值链中的哪一点为计算应付费率提供了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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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成本是允许的(百分比限制等)有具体定义的计划,如何才能最好地加以利用?
SEP诉讼
根据美国数据,自2000年代中期以来,与SEP相关的诉讼数量急剧增加。我们还看到大量备受关注和广泛辩论的案例表明,已宣布的SEP对财务的影响越来越大。[脚注21]
目的是更好地了解SEPs诉讼是否因FRAND谈判被延长以避免支付费用或诉讼的一般成本和效率低下而对专利所有者和实施者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
行业和部门对设定全球许可的国家法院的作用产生了相当大的兴趣,包括SEP所有者和实施者对这些开发的支持和争议。政府认识到国家法院在解决许可证纠纷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它也认识到,对于嵌入SEP的技术的用户来说,依靠法院解决此类纠纷可能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脚注22]要求诉讼仅在考虑诉讼前协议后开始,其中包括考虑通过谈判解决争议或某种形式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案,包括仲裁和调解。更广泛地使用仲裁或调解的一个潜在好处是可以降低成本,降低创新者的进入壁垒。政府就如何最好地鼓励和促进更多地使用仲裁以及政府是否应进行干预征求意见。政府认识到,需要仔细考虑有关各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任何要求,这些要求也可以与自愿方式一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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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看来,国家法院设定全球许可费率的利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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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赖法院逐案裁定许可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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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进一步探索SEPs仲裁特定领域的行业主导方法?您是否也对行业主导解决方案的替代方案有意见,例如政府提供确定和解决FRAND许可争议的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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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FRAND许可证而言,是否已经有有效的替代仲裁和争议解决方法,可在法院之外进行?
其他问题
我们还欢迎你认为政府在回应这一征求意见的呼吁时应该了解的任何其他意见或证据。
脚注
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observatory/documents/reports/IPContributionStudy/IPR_firm_performance_in_EU/2021_IP_Rights_and_firm_performance_in_the_EU_en.pdf↩
WIPO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1 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_pub_gii_2021.pdf↩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re (GIPC) International IP Index 2021 https://www.theglobalipcenter.com/report/ipindex2021/↩
https://www.gov.uk/government/statistics/dcms-economic-estimates-2019-gross-value-added/dcms-economic-estimates-2019-provisional-gross-value-added↩
ITU (2014) Understanding patents, competi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in an interconnected world https://www.itu.int/en/ITU-T/Documents/Manual_Patents_Final_E.pdf↩
IPLytics - Fact finding study on patents declared to the 5G standard (2020) https://www.iplytics.com/wp-content/uploads/2020/02/5G-patent-study_TU-Berlin_IPlytics-2020.pdf↩
Global IoT market to grow to $1.5trn annual revenue by 2030 IoT Now News & Reports (iot-now.com)↩
Orbis IP SEPs data - ETSI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The Patent Pool Explained: An Effective Mechanism When the Burden is Shared – IP watchdog https://www.ipwatchdog.com/2020/10/30/the-patent-pool-explained-an-effective-mechanism-when-the-burden-is-shared/id=126859↩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TANDARD SETTING – OECD background note↩
The WIPO definition of a patent pool is where ‘patent rights are aggregated amongst multiple patent holders. Then, the pooled patents are made available to member and non-member licensees and typically the pool allocates a portion of the licensing fees it collects to each member in proportion to each patent’s value.’ A collective negotiation of price happens where SEP owners establish SEP pools, and produce a standard license for licensees who are not a member of the pool.↩
An exemption to competition law provisions on certain licensing agreements where there are benefits to consumers has been retained in UK law following the UK’s withdrawal from the EU and expires in April 2026.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tained-block-exemptions/retained-block-exemptions Note also that the 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 has published a Call for Inputs in relation to Retained Horizont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s – R&D and specialisation agreements. The CMA’s review includes consideration of the existing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horizo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 which among other things, covers competition law guidance on standardisation agreements and FRAND terms.↩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 C10-1823, 2013 WL 2111217 (W.D. Wash. Apr. 25, 2013).↩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TANDARD SETTING – OECD background note↩
WIPO – Patents FAQ https://www.wipo.int/patents/en/faq_patents.html↩
UKSC 2018/0214↩
Joseph Farrell, John Hayes, Carl Shapiro & Theresa Sullivan, Standard Setting, Patents, and Hold-Up, 74 ANTITRUST L.J. 603, 613 (2007.↩
It is noted that in some cases a high percentage of royalty payments are used for innovation and that royalties are a balance between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The Patent Pool Explained: An Effective Mechanism When the Burden is Shared – IP watchdog https://www.ipwatchdog.com/2020/10/30/the-patent-pool-explained-an-effective-mechanism-when-the-burden-is-shared/id=126859/↩
Aggregated UK data of SEPs cases is not available.↩
Landscaping study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Europe Internal Market, Industry, Entrepreneurship and SMEs (europa.eu)↩
PRACTICE DIRECTION – PRE-ACTION CONDUCT AND PROTOCOLS - Civil Procedure Rules (justice.gov.uk)
怎么看联想在英国FRAND裁决前提出拿8000万美元与IntelDigital和解
英国时间本周五,Law360的消息显示,联想提出(offer)一次性支付8000万美元与InterDigital希望达成和解。
因对消息审核不严,被我们误解为双方以8000万达成和解。对于因我们自己直接或间接信息来源或理解而造成的失误,按惯例,都会删除原稿并重新发布一篇补充说明文章,本次也不例外。去年还出现过一次对蚂蚁金服报道中引用数据来源有误的更正。
其实,对于InterDigital v 联想一案,我们跟踪报道的并不多,但是这起案件在SEP和FRAND方面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双方的谈判和诉讼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InterDigtial的策略很明显,就是在英国、德国等对禁令更为偏好的法院针对中国企业进行施压。包括近期对OPPO的起诉,如出一辙。
而这又正好迎合了,英国法院试图在SEP和FRAND问题上,通过重要裁决形成全球影响力的想法。这是英国法院与德国法院有很大不同的地方,德国法院更倾向于通过禁令让双方自己去协商费率,而非法院裁决。
所以InterDigital v 联想案此时传出联想欲拿8000万美元解决双方纠纷的背景,正是在英国法院即将进行技术审判以确定FRAND许可条款的情况下发出的。
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联想并非是一个unwillingness的实施人,因为在本案中,InterDigital对于联想的行为一直认为其是“非善意(unwillingness)”的被许可人。
至于InterDigital是否会接受这一价格,还要看双方此前对于历史以来许可费的计算是否有很大的分歧。
如果InterDigital认为由英国法院裁决费率更有利,而且英国法院自己也“乐此不疲”的话,这个事情后续还会有更精彩的部分出来。
在此之前,上一个在英国具有里程碑意义FRAND案件还是Unwired Planet v 华为案,这也是英国首次表示具有裁决全球费率的标志性事件。
所以InterDigital v 联想案是不是会打出第二个重要的FRAND裁决的判例,进一步巩固英国法院在全球的地位,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此次InterDigital在英国动用了5项专利起诉联想。
去年7月29日,InterDigital官方消息显示,在与中国企业联想公司的英国专利诉讼中取得一场胜利。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联想侵犯了该公司的一项专利,该专利对4G LTE标准是有效和必要的。
更早时,2019年8月,InterDigital在英国高等法院和美国特拉华联邦法院分别起诉联想侵犯其3G、4G标准相关的8件专利。原因是二者在许可谈判中未就FRAND原则达成一致。 联想针对InterDigital的诉讼也采取了反诉,2020年4月,在美国特拉华联邦法院起诉InterDigital违反谢尔曼法,通过将通信专利纳入行业标准,利用其市场力量威胁客户,进而收取不合理的高昂的专利使用费。 此后,英国案件继续进展,近期又有两项专利的结果出来,InterDigital和联想各自取得了一部分有利的地方。法庭认定InterDigital的一项4G专利有效,且联想侵犯了该专利,但是在另一件3G专利的案件中,InterDigital的专利被认定为无效,且法庭并没有对联想颁发禁令。 联想之前,是InterDigital在去年与小米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反诉禁令上打出了一套“世界波”,但目前来看,又回归了平静,像德国法院已经明确了,不能因为在中国的平行诉讼影响德国的独立裁决,印度法院也是一样。 更早之前,InterDigital则是在2019年在英国起诉华为,到最近在全球多地起诉OPPO,都预示着经历了换帅之后的InterDigital,或许越来越适应中国市场。 InterDigital v 联想案当下这个时间窗口,正是双方互相给对方释放压力的关键期,目前来看,InterDigital的优势似乎更明显一些,这其中也有很多中国企业在英国甚至欧洲的专利法院本身就不占优势的因素,如果InterDigital赢得其中一次技术审判,就可能获得英国法院裁决的全球专利许可费率和颁发禁令,这对联想显然是不利的。 这种情况在后续的OPPO案中,同样也会遇到,所以这是所有中国企业都将会遇到的一个“坎儿”。
真正的战役,苹果死磕高通(一)
苹果和高通这对冤家之间的恩怨,可不是几年前用45亿美元和解专利诉讼就万事大吉的。两家暗地中的较劲,可以用“暗潮涌动”来形容。 在2019年和解之后,苹果一方面加快了自己基带芯片的开发,如有消息说苹果将在2023年推出自家基带芯片产品,用在iPhone 15上,完全弃用高通;另一方面在专利上,苹果也没闲着,2019年11月发布《关于SEP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的声明》,代表全球最大的实施人向专利权人阵营发出了强有力的宣言,画了一道开展SEP许可应该遵循的底线。
在与此同时,两家虽然在2019年就签署了专利和解协议,但是当时还在进行中的一些法律环节并没有同步停止,直到现在依然还在进行之中,其中主要是苹果对高通专利有效性的质疑
。也是目前双方还在争执的焦点。
这是一个非比寻常的信号,因为按照常理,如果双方达成和解,一般会同步撤回所有诉讼。但是苹果和高通之间偏偏却不是,不仅在美国还继续着未决的争议,在中国可能也是如此。这对于两国的律师来说,绝对的福音,地表最受欢迎的“金主”非苹果、高通莫属。 是因为他们钱多人傻?
钱多,那是一定的,世界上已经没能有比这两公司更大方的为律师“挥金如土”了雇主了。但是人却一定不傻,两家耗费巨资争个面红耳赤,可不仅仅是“不蒸馒头争口气”的事,更是要给未来打出一套新规则来,甚至是打掉过去所有不合理的规则,这就是苹果,不仅产品要做到极致,现在来看,在专利政策上也要“精益求精”了。 本月,苹果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份请求,高通也以最快的速度做出的回应。那到底是什么事,让两家现在还一直喋喋不休。
这还得从双方2017年爆发的专利战说起。
2017年,高通对苹果提起诉讼,指控苹果侵犯了其5项专利,其中有2项专利就是上文提到的双方和解之后一直延续到现在还有争议的。 当时苹果则提出反诉,认为高通的5项专利是无效的,苹果并未侵犯。
苹果同时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Inter partes reviews(IPRs)程序挑战其中2项争议专利的有效性。
但是就在两家纠纷刚刚进入到反垄断审查时,2019年,两家突然达成和解,苹果为此支付了据说45亿美元的和解金,同时获得了高通数万项专利的许可,但是并不包括当时还在PTAB进行中的专利。
而这两项还在PTAB中的例外专利,就成为现在两家还在较劲的导火索。
有关这两件专利能不能被质疑有效性,在PTAB提出挑战的法律问题,历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理,甚至苹果搬出了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IA)的提出者参议员Leahy来证明, 在设计PTAB时,当事双方对于决定都具有上诉权对于构建一个高质量专利体系的重要性。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高通的许可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双方如果达成许可协议,则不能对权利人的专利再挑战其有效性(大概意思是这样)。
于是这就会形成一个矛盾,即像高通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迫使被许可人放弃挑战其授权专利的有效性, 也就隐含着,即使其专利组合中有可能存在被无效掉的专利,但是在双方已经签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按照这一约定,被许可人是不能去挑战专利的有效性的。
所以这就成为双方矛盾爆发的焦点,在高通看来,你苹果去挑战我这两个专利的有效性,首先不符合我们之前签署的和解协议中相关条款规定, 其次即使你挑战成功,这两件专利无效,但对于我授权给你的上千、上万件专利组合,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许可费率也不会因此而改变,这一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说到这,让我想起了当年中国在抗议国外DVD专利收费时,一些大学教授也曾对一些权利人的专利提出过无效,有的还真有一些效果,但是后来的结果确实也不理想, 就像高通说的那样,即使有一两件专利被无效掉了,但是后面专利池中还有成百上千的专利在。于是又回到了原点,也就是无效其中的个别专利对于结果的影响其实并不大。
但如果真是这样,苹果为何又一次次的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坚持,誓死也要在法庭上打出点什么来,乍一看,感觉苹果很傻,为了能不能具有挑战权一直和高通在法庭上死磕。
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苹果的“醉翁之意绝对不在酒”,明面上是在争斗这两件专利的有效性,而暗地中却像是要挑战高通的许可规则。
而这对高通来讲,或许才是更致命的。
有关双方这起案件背后的较量,以及牵扯出来的美国AIA之后整个专利质量体系的问题,与苹果2019年出台的新的FRAND许可政策的关联, 草蛇灰线之间,或能看到苹果希望这盘棋未来将会是朝那个方向来下,而运筹帷幄者的思路如果不深入研究,有时真的很难理解,
这和国内目前在诉讼上还是简单的费率多少之争不在一个层次上,而是涉及到对美国专利制度的改变。
所以,这场战役,值得慢慢研究。
苹果想「抄」高通家底
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英国政治家丘吉尔的这句话,适用于描述政治利益,同样适用商业世界——苹果与高通之间纷繁复杂、变幻无常的商业竞合关系,恰如其分地体现出这句话的涵义。
如今,苹果和高通互相瞄准了彼此的 “技术高地”。
一方面,苹果选择自研基带芯片正在进行中,它与高通之间的基带合作协议关系就已进入分崩离析的倒计时——苹果推出自研基带的时间,剑指 2023 年。
另一方面,随着苹果推出基于 M1 系列芯片的 Mac 新品,高通也再次发起了面向 PC 市场处理器的冲击,而且号称要 “能够与苹果的 M 系列处理器并驾齐驱”。
然而,无论是苹果和高通,想要在对方的优势领域取胜,都极为困难。
苹果自研基带,面临的真正挑战是什么? 苹果自研基带,2023 年是一个重要节点。
在上周举行的高通 2021 年投资者大会上,高通首席财务官 Akash Palkhiwala 表示,
高通预计在 2023 年仅供应苹果 iPhone 占比为 20% 的调制解调器芯片——不仅如此,到 2024 年,这个比例将降至个位数百分比。
这意味着,高通基带在 iPhone 上的独占地位只能再维持明年一代 iPhone 新品。
更多关于 iPhone 自研基带的消息也在曝出——苹果计划从 2023 年起生产的 iPhone 5G 基带,将采用台积电 4nm 芯片生产技术;另外,苹果也在为调制解调器开发自己的电源管理芯片、射频和毫米波组件。
可见,在自研基带上,苹果的确是全方位布局。
但是,苹果即使自研成功,它在自研基带上的实力上很难与高通抗衡。
一位长期从事芯片设计公司的资深专家告诉雷峰网,苹果在应用处理器上的研发实力很强(比如推出了 M1 系列),但是做应用处理器和做基带芯片完全是两回事,前者的经验无法复用在后者身上。
他表示,做基带的人的真正强大之处,不在于芯片设计,而在于对通信原理和通信协议的深刻理解;而目前通信协议的规格极为复杂,打印出来是非常厚的一本书;要吃透这本书,是非常需要经验甚至是天赋的一件事。
该专家认为,苹果即使推出自研基带产品,也会采取 2G/3G/4G 模块与 5G 模块分离的策略,也就是说,5G 基带模块集成在 A 系列处理器中,而 2G/3G/4G 模块则通过一颗外挂的基带来实现。
为什么是这样?
因为苹果长期采用自研处理器 + 外挂基带模式,这个模式在 4G 时代带来的功耗还能够接受——但是在 5G 时代到来的时候,会造成极大的功耗,这非常影响 iPhone 的使用体验——而且在 5G 之后,通信技术不断发展,其传输速度必然会越来越高,带来的功耗也越来也高。
因此,“从长期来看,苹果必须选择将应用处理器和 5G 基带以二合一的方式集成在 SoC 上”,该产业人士说道。
而同时,如果苹果一旦要在一颗 SoC 加入 5G 和 4G/3G/2G 通信模块,就需要兼容几十种的频段,难度过大,容错率极低,“苹果应该不会这么做”。
另外,在研发经验之外,苹果自研基带面临的另外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基带与运营商、通信设备商的相容性。
该行业人士表示,苹果自研基带要想真正在 iPhone 上能用,就必须与全球各大运营商、设备商进行排列组合式的对接,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即使强势如苹果,也绕不过。
对此,另外一位芯片行业人士告诉雷峰网(公众号:雷峰网),“即使苹果能够在后年能够推出自己的基带,也需要后续不断优化,苹果除了需要克服技术难题,还要解决与运营商进行联合测试的问题,这是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
不过,相比高通,这项问题的解决对于苹果来说,可能会相对容易一些,“一些运营商或者设备商可能会主动或被迫与苹果合作”,因为苹果的品牌过于强势。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苹果自研基带,只要 iPhone 支持 2G/3G/4G,依然少不了要给高通交钱——原因无他,就是因为高通掌握了大量的核心专利。
苹果为什么绕不过高通?
高通在基带芯片上的绝对实力,连苹果都绕不过。
2007 年,当苹果进入到手机市场的时候,通信基带问题就一直是它的最大掣肘,也成为它在 3G/4G 时代与高通发生恩怨的纠结点。
一开始,苹果并没有与高通合作,而是在初代 iPhone 搭载了英飞凌的基带,而苹果与英飞凌的独家合作关系也延续到了 iPhone 3GS——到了 iPhone 4,苹果在继续保持与英飞凌合作关系的同时,开始在部分支持 CDMA 制式的手机产品上采用高通基带。
究其原因,就是绕不过高通在 2G/3G/4G 方面的通信技术专利。
此后,从 2011 年的 iPhone 4s 开始,一直到 2015 年 9 月发布的 iPhone 6s 系列,苹果都独家选用了来自高通的基带芯片——当然,在处理器层面,苹果一直坚持自研 A 系列。
然而,到了 2016 年 9 月的 iPhone 7 系列,苹果开始在基带芯片上采用双供应商策略,高通不再是 iPhone 的独家基带供应商;双方的关系开始变得微妙。
苹果想「抄」高通家底
2017 年 1 月 20 日,苹果将高通诉至美国向加州南区法院,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 10 亿美元;此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苹果公司先后在美、中、英三国对高通发起多起专利诉讼,随后又扩展至多个国家和地区。
对此,高通当然要采取反制措施。从 2017 年 4 月开始,高通开始对苹果反诉,相关诉讼也是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展开。
与此同时,苹果在 2017 年的三款 iPhone 上继续部分采用高通基带,但是到了 2018 年,苹果与高通在新款 iPhone 基带的合作上完全分道扬镳,而是采用 Intel 的基带。
当然,即使是诉讼不断,高通也一直在寻求与苹果的和解,毕竟它也不想失去苹果这个巨无霸客户;但高通也必须维护自己的专利使用费授权模式,否则会对它在全球的营收造成更大影响。
但同时,苹果也并不好受,一方面是因为弃用了高通基带而遭到了消费者的不满,另一方面是在 5G 商用正式带来的巨大关口,队友 Intel 的 5G 并不给力——而高通在包括 5G 在内的通信基带的综合实力也着实让苹果无计可施。
于是,2019 年 4 月,苹果低下高傲的头颅,在赔了一笔钱高达 45 亿数额的钱款之后,双方达成合作关系。
从苹果与高通在 2019 年 4 月达成的合作协议来看,双方签订的是一份为期六年的技术许可协议,包括一个延期两年的选项,以及一份多年的芯片供应协议。
现在来看,2023 年,或将是改变苹果与高通在基带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的关键年——但是,“苹果的基带最多也只能达到华为这个级别了”,与高通的差距还是很大。
“高通的基带实力是最强的,即使是过去几年发力很猛的华为基带,也只能是性能上与之接近,但在技术实力上,它是全世界唯一的一家可以通过大型 DSP 去解通信原理的,所以实际上还是高通最强”,上述专家告诉雷峰网。
他甚至表示,高通在基带研发上的实力,可以用 “天下无敌” 来形容。
在 PC 战场,高通正面“硬刚”苹果 M 系列 当然,苹果在芯片上也有它 “天下无敌” 的一面,是高通所不及的。
简单来说,就是苹果它在应用处理器层面的单核能力。尤其是在 Jim Keller 这样的芯片大神点拨之后,可以说是一骑绝尘——这也是苹果如今能够推出 M1 系列芯片的原因所在。再加上苹果自身对于软硬件的强大掌控能力,让 Mac 设备成功运行在基于 ARM 架构的 M1 系列芯片之上。
某种程度上,这构成了整个 PC 计算架构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苹果以一己之力推动了 ARM 在 PC 市场的势能”。
当然,对此高通也看在眼里,并非无动于衷。
在 2021 年投资者大会上,高通宣布了下一代基于 ARM 架构处理器的计划,适配于 Windows PC 设定性能基准,并直言要与苹果 M 系列芯片竞争。
高通首席技术官 James Thompson 表示,该芯片将于 2023 年前后推出,推出前九个月会向硬件客户提供样品——也就是说,同样是在 2023 年,高通在 PC 芯片上将与苹果正面“硬刚”。
更有意思的是,为了发展 PC 芯片,高通在今年 1 月收购了三名前苹果芯片团队成员创办的芯片初创公司 Nuvia。用前苹果团队对抗苹果,高通属实走了一招“好棋”。
苹果想「抄」高通家底
雷峰网了解到,Nuvia 成立于 2019 年,其团队核心成员的履历无不自带光环——
Nuvia CEO Gerard Williams III 在创业前曾在 ARM 任职 12 年,参与了从 ARM 9 到 Cortex-A15 的一系列经典 CPU 架构研发,此后入职苹果,担任首席 CPU 架构师长达 10 年,负责主持研发了A7、A8、A9 等苹果芯片。
NUVIA 副总裁 Manu Gulati 曾在 AMD、博通、谷歌、苹果等公司负责开发 PC 处理器和移动处理器。在苹果任职的 8 年里,曾先后负责过A5X、A9、A11、A12X 等多款“大核心”处理器的设计。
NUVIA 高级副总裁 John Bruno 曾先后在 ATI、AMD、苹果等公司任职。在 AMD 期间,曾负责开发了其最早的一代 APU 设计。
虽然 NUVIA 创办仅有 2 年时间,但其团队在处理器芯片上的丰富经验并不可小视。
但需要指出的是,高通能否强势进入 PC 这一市场分一杯羹,还是未知数。
“我并不看好手机处理器厂商进 PC 或是 PC 服务器厂商做手机芯片,手机处理器和 PC 处理器是天然互斥的”,上述专家向雷峰网表示,对于高通做 PC 处理器芯片一事,他以英特尔做手机芯片进行了对比,并表达了负面看法。
他认为,简单指令集和复杂指令集的区别,已经注定了它们会走向不同的场景;尤其是微软所构建的 Windows 操作系统应用生态,庞大无比,且存在着大量的复杂类型软件,是只有复杂指令集才能够应对的。
“如果高通的处理器要想强行运行微软的 PC 操作系统,它选择不多:要么是采用虚拟机(Virtual Machine),它会非常吃内存,越用越卡;要么就是跟鸿蒙一样,号召开发者从头开始参与,这很难;另外就是打擦边球,向复杂指令集靠拢,但这样的话,性能增加了,功耗也会增加”。
所以说,“究其原因,苹果 M1 系列之所以会成功,还是因为它自己有能力去做一整套的软硬件体系优化,这也是苹果的绝对优势”。
小结
苹果与高通之间的竞合关系,一直在变。
总体来看,在经历过去两年的合作关系之后,高通与苹果之间的整体竞争关系正在不断变大,当然,双方的合作关系仍在继续,但紧密度会越来越小。
对于苹果来说,无论是更大难度的自研 5G 基带,还是 Mac 设备面向 M1 系列芯片的重大迁移,都是其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投入和突破来掌握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当然,这需要丰厚的利润和强大的软硬件实力做支撑。
而对于高通来说,在明知可能会失去苹果这个基带大客户的情况下,努力在 PC 这个已经被苹果打破 “x86一家独大” 局面的市场,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也是它的必由之路——在这一点上,它与苹果一起成为了整个 PC 市场的新变量。
无论如何,这两家之间的故事仍会继续。
MPEG LA推出VVC专利许可池:每台$0.2,封顶3000万美元!详解VVC
1月27日,美国专利池管理组织MPEG LA宣布推出通用视频编码Versatile Video Coding (VVC,也称为H.266或MPEG-I part 3)专利组合许可计划(专利池)。
VVC是一个由VCEG(ITU-T Q.6/SG 16)和MPEG(ISO/IEC JTC 1/SC 29/WG 1)共同开发的国际标准,因此是继MPEG-2、H.264和HEVC等视频编解码器系列后的最新成员。
来源:爱立信
根据爱立信官方对VVC的介绍来看,VVC的开发遵循了一个成熟的标准化过程,该过程始于2015年的一项技术探索活动,包括2018年的正式提案征集,并于2020年7月作为技术冻结标准结束。
作为迄今为止最新、最复杂的视频编解码器,VVC提供了所有视频编解码器中最高的压缩效率,并且由于其编码工具,它特别适用于更高分辨率的视频流。
在MPEG LA的新闻稿中,VVC应用包括能够提供4K到8K以及更高的容量高清电视(HDTV)、超高清电视(UHD)的分辨率,高动态范围(HDR)和全方位360°视频。
看似应用领域比较普通,实则大有不同。尤其是在全方位360°视频方面,也是爱立信官网重点介绍的“沉浸式视频”的应用是重点。为了帮助远程渲染VR等其他沉浸式视频应用,VVC引入了子画面的概念,允许高效提取和合并不同质量的视频片段,这是更高分辨率沉浸式格式的要求。在VVC中使用子图片可以显著降低应用系统的复杂性。这种能力,加上其优越的压缩效率,使VVC成为沉浸式视频应用的最佳视频编解码器选择。
而元宇宙的突然火爆,以及VR/AR的普及使得对:低延迟、高并发和个性化特点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这些正与VVC的开发特点有很多吻合之处。
不得不佩服,当我们普通人现在刚知道元宇宙为何物之时,技术领导者们早在六、七年前就开始了底层基础技术的布局。
好在,VVC这项技术开发中,中国企业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包括华为、阿里、腾讯、字节跳动、联发科、大疆、海康威视等一批企业都有或多或少的贡献,但是与西方视频编解码的传统势力相比,还有待提高。
为了帮助VVC知识产权所有者为VVC制定更具凝聚力、价格更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2018年成立了一个名为“媒体编码行业论坛”(MC-IF)的行业组织。
在VVC之前,HEVC拥有三个专利池(MPEG LA、HEVC Advance、Velos),这种多专利池方式也被认为是阻碍了创新的应用,因此MC-IF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建立一个单一的、占主导地位的专利池,延续上世纪90年代以来音视频编解码一直采取的专利池模式。
MC-IF成员
2020年7月,MC-IF启动了正式的“专利培育”工作,有49家成员公司,以帮助形成VVC的单一专利池。在理想情况下,这一倡议将通过竞争性地选择一个管理者,但最后未能成功。MC-IF成员中的MPEG LA和Access Advance也选择单独推出专利池,并分别在2021年1月和7月宣布成立各自的VVC专利池。
Access Advance率先在2022年1月11日宣布了首批28家VVC Advance专利池的专利许可人。包括通用、杜比、飞利浦、东芝、松下、三菱电机等一批大企业,以及日本(IP Bridge)和韩国(Intellectual Discovery)的两个国家专利主权基金,中国企业则包括阿里巴巴、快手和联发科。
制作:企业专利观察
此次MPEG LA在Access Advance公布首批licensors两周之后正式推出VVC专利池计划,也预示着这两个专利池管理组织一定程度上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
这一点在HEVC技术上尤为明显,2020年三星带领八家韩国机构从MPEG LA跳槽到Access Advance,就是这种竞争的外化表现,最终导致土耳其Vestel对Access Advance专利池政策的不满而诉诸法庭,最后还获得了德国法院的支持。
同时,这也从侧面说明当时MC-IF试图组建一个单一的专利池为何很难成功,背后可能就是原来HEVC不同专利池管理组织的理念差异很大。
此次MPEG LA推出的VVC专利池,还公布了首批的10位许可人名单和专利许可费率。虽然重量级的许可人较Access Advance的VVC专利池少很多,但是从许可费率上,基本延续了MPEG之前编解码的模式和规则。在许可人中包括了中国香港的鸿颖创新。
制作:企业专利观察
但是目前还有一些VVC标准必要专利的大持有人还没有加入任何一个专利池,像高通、三星、华为、爱立信、弗朗霍夫、InterDigital、字节跳动、腾讯等。
德国IPlytics在2021年2月,曾对VVC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分布做过分析。但是这家公司用AI分析SEP的方法,内部可操控的方式太多,包括我在内的一些人一直在质疑其公正性,因为商业化排名的气味太浓了,唯一胜在就是没人和他竞争,所以其排名仅供参考就好了。
来源:IPlytics
而更多的权利人分散在外,这并不是一个好的信号,未来这两个专利池还能吸引多少剩余的VVC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入池是个关键。
但是从近两个月Access Advance管理的HEVC Advance专利池在德国法院判决后,被广泛遭受质疑来看(突然明白了为何FOSSPATENT在MPEG LA推出VVC之前会炮轰Access Advance了),一些SEP持有人在选择专利池的管理方时也会考虑池管理者的行业声誉,这对于一直以来争议较少的MPEG LA而言似乎更有利一些,但是MPEG LA的费率水平是否能吸引更多的权利人入池也是个挑战。
当然,还有SEP专利持有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与竞争关系,都会影响到企业加入哪个专利池,例如快手加入的VVC Advance专利池,很有可能字节跳动就不会加入。
此外,VVC会不会出现和HEVC一样的情况,有两个以上的专利池出现或是一些独立收费的权利人,变成更分散?预计也很有可能。就像去年高通退出Velos管理的HEVC专利池一样,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率对专利池的运营也是不利的。
VVC未来很有可能会是又一个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权利纷争的焦点项目,单一专利池的愿望恐怕在当下这个时代有点理想化了。而碎片化的专利池和权利人,势必会加重实施人的许可费负担,到底这个行业内的许可费率多少才是一个合理的水平,我们不妨看一下标杆苹果公司的行动。
曾有国外记者Jan Ozer在一篇介绍VVC是否可以成功的文章中指出:
Understand that before the launch of the HEVC codec, many companies committed to supporting new hardware codecs before the royalty costs were known because they assumed costs would be reasonable. That changed with HEVC which is still a mess. So, it’s expected that larger manufacturers like Apple and Samsung will resist supporting a new codec until the royalty structure is clear. 要知道,在HEVC编解码器推出之前,许多公司在获知版税之前就承诺会支持新的硬件编解码器,因为他们认为这个费用应该是合理的。但是HEVC改变了这一点,直到现在它仍然一团糟。因此,预计苹果和三星等较大的制造商将拒绝支持新的编解码器,直到版税结构明确。 所以,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就特别提到过,连苹果这个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生产商都还认为目前包括HEVC在内的一专利池版税结构不合理,一直hold out呢,国内企业着急签什么呢?这一点我一直没想明白。
难道国外一直在诟病中国企业hold out的形象,这么快就变成和特斯拉一样willingness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