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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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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战促和。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各种诉讼的总称。专利诉讼有狭义和广义理解的区分,狭义的专利诉讼指专利权被授予后,涉及有关以专利权为标的的诉讼活动;广义的专利诉讼还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阶段涉及的申请权归属的诉讼、申请专利的技术因许可实施而引起的诉讼、发明人身份确定的诉讼、专利申请在审批阶段所发生的是否能授予专利权的诉讼以及专利权被授予前所发生的涉及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诉讼等。

专利诉讼具体分为哪几类? 1、权属诉讼 2、权诉讼 3、合同诉讼 4、行政诉讼 5、其他诉讼

专利诉讼有何技巧? 1、研透专利技术 2、收集证据 3、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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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

博文解读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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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且符合本指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般应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当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第十三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各巡回法庭及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再审申请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再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六、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上传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 (三)填写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在线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补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可供查询民事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和诉讼文书样式,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网址为ssfw.court.gov.cn。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案例

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可以成功维权啦! | 燃烧吧,IP 第14期

中国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始终存在一个困境,即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硬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硬件专利产品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真正提供GUI软件设计的侵权人往往并不是硬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例如,在著名的2016年“GUI专利侵权第一案”中,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杀毒软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而一审判决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电脑”产品的外观设计,被告系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二者不属于相同和近似种类产品为由,认定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均不成立,驳回原告请求。 GUI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导致权利人实际维权存在很大困难,即便新专利法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其也只是淡化产品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GUI外观设计也不能完全脱离产品而存在。 本案值得关注其认定思路: 第一,本案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中产品的外形,即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第二,本案借鉴了最高法院2019年涉及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的指导案例(“路由器”专利侵权案)的裁判规则,即“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在被诉侵权软件在用户使用该软件呈现出被诉侵权手机外观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因而构成侵权。 本案的裁判思路其实已经完全绕开了GUI外观设计维权的障碍,为中国GUI专利维权探索出一条可行的现实路径,值得引起关注。

SEP圣诞礼物?InterDigital在英国、印度和德国就3G/4G/5G和HEVC起诉OPPO

还记得去年此时发生在爱立信和三星之间的圣诞诉讼么。当时两家因为许可协议到期,但新的谈判一直没有进展,于是三星率先在武汉中院向爱立信发出了一份单方的反诉禁令的“圣诞礼物”。 爱立信更牛,直接在美国圣诞假期期间,成功的在12月28日由德州法院加班向三星发出了反诉讼禁令,回敬了一个“圣诞礼物”,背后能量可见一斑。 但是两家纠纷很快的在半年之内就结束掉了。但是留下的这个“圣诞礼物”梗估计被别人记住了。 不知各家是不是想将这个“SEP圣诞礼物”的传统继续发扬下去?

刚刚,InterDigital向美国SEC披露的文件中显示,其在12月20日和22日,已经在英国、印度和德国起诉了中国OPPO公司及其所属的一加公司和Realme公司,指控其侵犯了InterDigital的3G,4G/LET和5G专利,以及HEVC专利,并寻求禁令。 On December 20, 2021 and December 22, 2021, InterDigital, Inc. (the “Company”) and/or certain of its subsidiaries filed patent infringement actions in the UK, India and Germany alleging infringement of the Company’s patents related to 3G, 4G/LTE and 5G and HEVC standards against Guangdong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td. (“Oppo”), 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nePlus”), and realm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Shenzhen) Co., Ltd. (“realme”) and/or certain affiliates of these entities.

虽然很有可能InterDigital和诺基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但是这种“组团”起诉一家企业,显然会非常消耗OPPO的内部资源,因为打一场诉讼是非常消耗企业IP部门战斗力的。 而从OPPO角度来看,这是目前中国企业唯一一家冲在前面抵抗国外权利人“5G合理费率”的企业,所以此次InterDigital的加入,不由得容我联想到了这会不是西方权利人试图联合围剿中国冲在前面的“先锋”的一种举动。

因为未来5G覆盖面太广了,美国智库11月曾有专题报告向美国政府建议,所以如果5G费率OPPO未能带头打出来一个合理区间,恐怕后面很多中国企业将不得不跟随就范。 InterDigital从2019年以来,先后起诉华为、联想和小米,都在英国起诉,看来InterDigital比较青睐英国法院的裁决。 今年8月3日与小米达成了和解,也是签署了包括3G、4G、5G,WiFi和HEVC视频技术在内的一揽子许可协议。 目前与联想的诉讼还在进行之中,本月16日在英国法院的一项最新裁定中,英国法官驳回了针对InterDigital寻求对联想发布禁令的请求,但这只是双方五起诉讼专利之一,双方的“恶战”还在继续之中。 所以,InterDigital在还未完成与联想之间的诉讼情况下,就继续起诉OPPO,对它而言也是一种不小的消耗。 但为了能收到专利费,InterDigital也每年有“打仗”预算的。 例如其财报显示,2019年,InterDigital与中兴通讯、华为和联想都进行了诉讼,2020年起诉了小米。这导致InterDigital在2020年的知识产权执法成本从2019年的2540万美元上升到2860万美元,占到其2020年专利管理和许可成本总额(1.702亿美元)的17%。 另据InterDigital财报显示,2020年,来自苹果、三星和华为的收入占到其当年许可费收入的31%、22%和15%,分别达到1.117亿美元、7850万美元和5210万美元。第四名的LG贡献了超过3000万美元。 所以这到底是一场圣诞礼物之战,还是InterDigital也想学中国年底突击花钱,那就不得而知了。

怎么看联想在英国FRAND裁决前提出拿8000万美元与IntelDigital和解

对于InterDigital v 联想一案,我们跟踪报道的并不多,但是这起案件在SEP和FRAND方面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双方的谈判和诉讼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InterDigtial的策略很明显,就是在英国、德国等对禁令更为偏好的法院针对中国企业进行施压。包括近期对OPPO的起诉,如出一辙。

而这又正好迎合了,英国法院试图在SEP和FRAND问题上,通过重要裁决形成全球影响力的想法。这是英国法院与德国法院有很大不同的地方,德国法院更倾向于通过禁令让双方自己去协商费率,而非法院裁决。

所以InterDigital v 联想案此时传出联想欲拿8000万美元解决双方纠纷的背景,正是在英国法院即将进行技术审判以确定FRAND许可条款的情况下发出的。

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联想并非是一个unwillingness的实施人,因为在本案中,InterDigital对于联想的行为一直认为其是“非善意(unwillingness)”的被许可人。

至于InterDigital是否会接受这一价格,还要看双方此前对于历史以来许可费的计算是否有很大的分歧。

如果InterDigital认为由英国法院裁决费率更有利,而且英国法院自己也“乐此不疲”的话,这个事情后续还会有更精彩的部分出来。

在此之前,上一个在英国具有里程碑意义FRAND案件还是Unwired Planet v 华为案,这也是英国首次表示具有裁决全球费率的标志性事件。

所以InterDigital v 联想案是不是会打出第二个重要的FRAND裁决的判例,进一步巩固英国法院在全球的地位,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此次InterDigital在英国动用了5项专利起诉联想。

去年7月29日,InterDigital官方消息显示,在与中国企业联想公司的英国专利诉讼中取得一场胜利。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联想侵犯了该公司的一项专利,该专利对4G LTE标准是有效和必要的。

更早时,2019年8月,InterDigital在英国高等法院和美国特拉华联邦法院分别起诉联想侵犯其3G、4G标准相关的8件专利。原因是二者在许可谈判中未就FRAND原则达成一致。 联想针对InterDigital的诉讼也采取了反诉,2020年4月,在美国特拉华联邦法院起诉InterDigital违反谢尔曼法,通过将通信专利纳入行业标准,利用其市场力量威胁客户,进而收取不合理的高昂的专利使用费。 此后,英国案件继续进展,近期又有两项专利的结果出来,InterDigital和联想各自取得了一部分有利的地方。法庭认定InterDigital的一项4G专利有效,且联想侵犯了该专利,但是在另一件3G专利的案件中,InterDigital的专利被认定为无效,且法庭并没有对联想颁发禁令。 联想之前,是InterDigital在去年与小米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反诉禁令上打出了一套“世界波”,但目前来看,又回归了平静,像德国法院已经明确了,不能因为在中国的平行诉讼影响德国的独立裁决,印度法院也是一样。 更早之前,InterDigital则是在2019年在英国起诉华为,到最近在全球多地起诉OPPO,都预示着经历了换帅之后的InterDigital,或许越来越适应中国市场。 InterDigital v 联想案当下这个时间窗口,正是双方互相给对方释放压力的关键期,目前来看,InterDigital的优势似乎更明显一些,这其中也有很多中国企业在英国甚至欧洲的专利法院本身就不占优势的因素,如果InterDigital赢得其中一次技术审判,就可能获得英国法院裁决的全球专利许可费率和颁发禁令,这对联想显然是不利的。 这种情况在后续的OPPO案中,同样也会遇到,所以这是所有中国企业都将会遇到的一个“坎儿”。

爱立信在欧洲升级对苹果的诉讼,中国法院何时上榜

1月17日开始,瑞典爱立信公司在美国相继对苹果公司在法院提出两起诉讼,同时在ITC提出三项337调查。很快,苹果公司就在1月19日予以回击,在ITC也对爱立信公司提出的337调查。

除了美国,两家公司会在其他国家展开平行诉讼是“板上钉钉”的事,但是到底会有哪些国家的法院会被两家选中,成为诉讼优选地,其中会不会有中国,或许是中国近年来屡次要表示建设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优选地这一目标所非常关注的。

在爱立信前年底与三星的诉讼中,三星选择了武汉中院作为起诉地,开启了海外公司之间SEP诉讼选择中国法院作为主场的先河。此次,爱立信与苹果之争,是否会有中国法院介入审理,还要看双方后续逐渐披露的全球诉讼情况。不过,目前,苹果至少在福州法院的战绩并不好,2018年与高通之战时,福州中院对苹果发出了临时禁令,本月又传出与德国IPCom在福州中院的纠纷已经达成和解。所以,爱立信未来是否有可能效仿高通,还有待观察。

不过,从昨天德国专利媒体Juve-Patent对爱立信的求证中,爱立信表示在本周早些时候,已经在德国的三个法院(慕尼黑、曼海姆和杜塞尔多夫)提起了专利诉讼,并在荷兰海牙和巴西提出了其他诉讼,指控苹果侵犯了包括5G在内的多项专利。

爱立信在欧洲的阵型基本符合预期,尤其是在德国这三个法院提出诉讼,也是常规打法,诺基亚对OPPO、诺基亚对戴姆勒,都是如法炮制,这三家发禁令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荷兰主要是爱立信向海牙地区法院申请对苹果的反诉禁令ASI,这发生在去年秋天。但是在去年10月,荷兰法院却驳回了爱立信的AASI。同时披露,在去年圣诞节前夕,法官还驳回了爱立信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提供优先的AASI的要求。

但是,苹果则表示不会对爱立信提出任何ASI。

看来,这场由中国引发的全球ASI、AASI、AAASI之争,在去年德国、印度、美国法院都走完一圈后发现,已经没什么“药效”了。权利人在起诉前先向法院请求一个ASI,给自己穿上“金钟罩”,但是目前从爱立信一案来看,这一招有点实属多余了。或许未来ASI、AASI这些手段可能会逐渐淡出。

而在巴西起诉苹果,而不是在英国这个更偏向权利人的地方放来起诉,看来爱立信或许留了一手,包括在中国。但不排除后续继续在英国对苹果提出诉讼,因为目前苹果在英国的情况也不太好,如苹果在英国在与Optis的诉讼中也处在不利的位置。在巴西,苹果的市场占有率2020年数据显示排在三星和联想的摩托罗拉之后位列第三。

诉讼地的选择在专利诉讼上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国家之间展示最优诉讼地的事情,更是一国之内不同地方法院的裁判风格对双方的吸引。

就像美国首席大法官在Roberts联邦司法委员会2021年的报告中,首次将专利案件的司法分配和审判地点问题列为报告三大问题之一,“专利”能够在美国众多司法类别中脱颖而出,也足见这一事件在美国整个司法体系中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重要性位置。

其背后的原因与诉讼双方的胜诉密切相关,这或许才是诉讼优选地的关键。这一点上,德国法院还是保持了出奇的一致性,英国高等法院和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也都是特色鲜明。

但中国的法院目前来看,从2014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过去了8年,如果说特色鲜明的SEP专利诉讼优选地法院,可能还不是太明显。除了北知、上知外,大家还在深圳、南京、福州、武汉、宁波等地方试水,甚至OPPO v 诺基亚一案,又去了重庆试水。

或许,未来能够像“招商”吸引到此类大案的法院,同时又能做出被全球普遍认可(以德服人)裁决的法院,才是中国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上话语权逐渐增强的“重要筹码”。

这家深圳的科技公司,赢了一场史诗级的专利战

2021年,有一件科技事件,意义重大,但几乎被所有人忽视,那就是:

OPPO与夏普之间,接近整整2年的激烈专利战厮杀。

OPPO,这家深圳的科技公司,被全球科技界认为,会在这场专利中必败,成为夏普的猎物。

然而,OPPO却连续赢下了在德国,日本,台湾等地,十几场诉讼,最后逆转全胜,并用快充专利反诉了夏普。

这场专利战,是中国新兴科技公司,罕见地在全球专利战中的大胜。在此之前,中国公司普遍在被胁迫之后,认栽,和解,赔钱。

借此机会,中国法院还确定了对“标准专利”全球费率判决的具体规则,这是对海外法院在专利战中跨国长臂管辖的一种反制手段。这也是中国法院进行全球审判的历史节点。

中国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评价:

OPPO称得上打赢了中国专利战上的“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01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OPPO收到了来自夏普的专利诉讼。

这件事非常吊诡。

因为OPPO在当时跟夏普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按照一般流程,只有先谈判磋商解决不了,才进行法律诉讼。

但夏普却在谈判流程还没结束的时候,而且是在中国春节假期,对OPPO发起了来势汹汹的诉讼。

夏普的狡诈已经显露无疑,这场偷袭的背后,夏普的目标就是掀翻谈判桌,直接给OPPO施压,逼迫OPPO缴纳高昂的专利费用。

按照公开信息显示,夏普要求的专利费用在每台手机1美元左右,如果按一家公司全球1亿多台的手机出货量计算,那就是每年1-2亿美元的专利费用。

站在夏普角度,一年10多亿人民币,即便蛮横一下,这笔生意确实也挺值。

02

夏普的“横”是有底气的。

这些年,虽然夏普终端产品给人感觉是竞争力下降,甚至不得不委身富士康。但在专利积累上,夏普却是有着丰富的宝藏。

比如在4G LTE专利排名上,夏普仍旧在全球前十名。

另外,在夏普起诉OPPO的专利中,部分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它是指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无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专利。比如,夏普的LTE专利,就属于4G行业标准中,无法绕过的专利。

夏普在专利战上的冒进,其实也是全球科技行业更迭的必然。

中国科技公司实力渐强,特别是中国在智能手机、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智能电子设备中创新层出不穷,从欧、美、日等发达地区的公司手中夺去了市场份额。

像夏普和诺基亚这样的老牌公司,在消费电子产品逐渐衰落之后,将手中无形资产(专利)利益最大化,以积累多年的专利对全球的消费电子公司发起攻击,是常见之举。

因此,中国公司作为近20年来崛起的全球消费电子产业的主要玩家,往往成为了最主要的诉讼对象。

今年7月,诺基亚在多个国家向OPPO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去年,夏普还因专利侵权在美股起诉了中国液晶面板制造商彩虹光电。更早之前,华为、中兴更是这些以专利为生企业的眼中钉。

用专利进行角力,过招,确认实力,重新进行全球地位的洗牌,这是科技领域亘古不变的规律。

03

专利战跟战争本身,是同一个逻辑。

夏普攻击,OPPO首先要做的就是防守——将对方的专利无效掉,即让主管法律机构认识到,夏普的专利实际上是没有原创性的,是别人更早之前就已经有的技术。

知识产权界有句老话,“没有无效不了的专利”,但真正实现却很难。在不计其数的专利文件中,找到能够某件专利的“祖宗”并非易事。这不仅需要强大的检索能力,同时也需要准确的技术判断,本质上是:

对一家公司技术实力的考验。

OPPO的技术实力,可以说在这次专利战之前,从未被检验过。

在手机市场,华为曾帮众多中国公司顶在了前面。随着遭遇美国打压之后,华为在全球手机市场的出货量骤减,已经失去进一步被专利大户们榨取利润的价值。

于是,OPPO,这家长期在中国排名前三甲、世界排名第四或者第五的手机品牌,被推上了历史的风口浪尖。

夏普对OPPO发起的这次专利战,最后的结果也将对整个手机行业产生影响。因为夏普在诉讼OPPO之后谈判的专利费,将成为夏普跟中国其他手机厂商谈判的标准。

这意味着,OPPO如果输了夏普的诉讼,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将倒下,小米,vivo等手机公司都将成为夏普顺势而为的新猎物。

所以,OPPO可以说,在没有十足的把握下,带着练兵的心态,硬着头皮上了战场。

但谁也没想到,出道即巅峰。

04

2020年4月始,OPPO开启了反击的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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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夏普针对OPPO的专利诉讼,大多都在国外,重要的诉讼甚至在夏普的总部东京和中国台湾。

OPPO应对夏普的做法,看似神奇,实则大道至简:

就是堆时间和堆人,将检索和分析,找到专利源头这件事上做到极致。

为无效夏普的专利,OPPO出动了公司专利部门和技术部门的众多人马,做了充足的人力和物力的准备,寻找技术细节上蛛丝马迹,将夏普的原创性击垮。

功夫不负有心人。

在德国战场上,夏普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换了40多种保护范围,但却被OPPO的团队,一一找到源头技术,破解其原创性,专利被宣判无效。

在中国台湾的战场上,夏普称OPPO侵犯了在一项多载波技术有关的4G专利,而且还是标准必要专利,这本来是一场看似必胜的局。

但OPPO却发现,高通已经在早于夏普的这项技术之前,提出过这项4G载波聚合的这项技术方案,呈给法官后,也被认同了。

OPPO又赢了。

OPPO势如破竹。德国共计5个专利侵权诉讼,夏普有2个专利成功被OPPO“无效”,1个专利法院宣告OPPO不侵权。台湾和日本战场也相继告捷。

在双方长达一年九个月的专利纠纷期间,OPPO一共无效掉了数十件夏普涉诉专利和中国同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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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无效夏普中国专利列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官网)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无效掉别人专利是防御,用反诉对方则是正面反击。

在后面一条战线上,OPPO也收到捷报。

2020年2月底开始,OPPO在日本东京和中国深圳针对夏普提起两起侵权诉讼。

这两起诉讼,其一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夏普违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主要针对对方在谈判未结束时就发起诉讼;

其二是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夏普侵犯其快充技术相关专利。

这其中,日本的这场反诉尤为关键。相当于在夏普的主场,反诉对方专利侵权。

快充是OPPO的强势领域,在手机充电还停留在“5V1A”的时代,OPPO就推出了“充电五分钟,通话两小时”的自研VOOC闪充技术。

如今,快充已经成为智能手机的必备功能,而提早布局的OPPO已在此领域积累了3000余项相关专利,并参与制定了国际标准。

当时团队通过多方调查发现,夏普在日本销售的手机恰好用到了这项技术,而OPPO的相关专利已经在日本拿到了授权。这意味着,OPPO完全可以用这件专利在日本起诉对方。

最终,在防御和进攻双重施压下,夏普最终跟OPPO达成了和解,双方宣布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及合作,结束自2020年以来在多个国家及地区的专利诉讼和争议。

看似和解,实则OPPO大获全胜。

这件事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并让全球科技界都为之震惊。

05

几乎没有多少人知道专利这件事有多重要。

专利的代价超出很多人想象。简单来说就是:

要钱又要命。

一部手机大概有十万件专利,整个智能手机行业,大概有四十多万件专利。如果完全按照专利拥有者要求缴纳的专利费来付钱,专利费的成本是一部手机成本的三分之一,甚至有可能超过硬件成本。

专利战结局,一种情况是禁售,如果产品不能卖,销售会有大范围的损失。

一个不该被遗忘的案例,是十年前的中国台湾手机公司HTC。2010年,在北美如日中天的HTC,让苹果挥起了专利大棒。HTC因为在专利上几乎“裸奔”,遭遇了巨大损失。两年后,HTC被实施出口禁令,随即日薄西山。

但如果被迫缴纳昂贵的专利费,企业则需要承担巨额的专利费,经营将举步维艰。

另外一个案例是二十年前,DVD行业突然在全球销声匿迹。当时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日本新立公司等公司组成了专利池,对全球DVD公司发起诉讼。截止2006年,每台DVD播放器所支付的金额已经超过20美元,在利润已经稀薄的情况下,DVD产业更是开始走向了没落。

在过往许多年,缺乏专利风险应对能力的中国公司几乎都处在国外公司的专利枪口下,一打一个准。特别是像美国“337“这样的专利诉讼,胜者寥寥。因此大量公司会选择交钱保平安的策略。

利益的驱动,让针对中国公司的专利诉讼愈加复杂,数量也越来越多。欣欣向荣的中国科技公司成了他们口中的肥肉。

06

OPPO赢夏普,是一个巧合吗?

林斯基认为不是。

2014年,OPPO知识产权团队的建设和专利资产的构建,并通过专利收购的措施充实自己的专利“武器库”。
从2014年快充技术的突破,到2015年5G研究团队的成立,OPPO逐渐培养起了自己的技术护城河,在充电、影像、AI、天线这几个重点领域都有了不错的收成。
如今OPPO全球的专利申请达到了75000件,授权专利大概有34000件左右,5G专利全球排名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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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机构IFI Claims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美国专利授权量排行榜中共有5家中国企业上榜,其中OPPO首次跻身Top50,全年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33%。其他4家上榜企业为台积电、华为、京东方、蚂蚁金服。

得益于有效的专利布局,过去只能主动向对方交钱的OPPO已经能够通过专利反制达成预期的谈判目标,甚至未来有望利用像快充这样的优势专利获得专利营收,可以说OPPO的知识产权布局的已日渐成熟。

总结起来一句话:

打铁还需自身硬。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创新赶超国外,中国科技公司腰杆会越来越硬。

07

OPPO胜利的背后,另外一件更关键的事情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的崛起。

在专利诉讼之外,OPPO还请求深圳中院针对夏普起诉OPPO侵权的Wi-Fi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包括SEP全球许可费率在内的合理的许可条件。

全球许可费率是什么?一旦法院判决了全球费率,这项专利理论上在全球任一国家和地区都应按照这一费率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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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意味着,如果再有专利流氓或者海外公司起诉中国企业专利侵权并要求畸高的专利费,中国法院可以对它裁决全球费率,起到相当程度的威慑作用。

对夏普而言,这是一笔不划算的生意,因为如果费率判低,则全球的收费标准都降低,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2020年末,深圳中院在OPPO和夏普案中作出一审裁定,首次以成文的形式确认了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夏普不服该裁定,一度向最高法院上诉。但在今年9月,最高法院驳回了夏普的诉讼请求,明确中国具有SEP全球费率管辖权。

鉴于案件的历史性意义,本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最高法在点评中写道:

该案表明了中国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如今,更多的中国厂商在知识产权行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制定游戏规则,OPPO就是其中之一。

新专利舵手OPPO的战斗还没结束。就在四个月前,OPPO还没等到夏普案件的最终结果,另一家老牌通信企业诺基亚就在多个国家向OPPO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但OPPO已经明白,“和平是打出来的”。

DivX在美国特拉华州追加起诉TCL智能电视专利侵权

12月28日,美国DivX公司在特拉华州追加起诉TCL的侵犯其US8,472,792号“多媒体分布系统”专利,涉及TCL43寸4K UHD HDR LED系列的谷歌智能TV。并指控TCL是故意侵权,认为已经在2021年12月7日就将792号专利的索赔表发给了TCL,但是TCL依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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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双方在美国专利诉讼的最新进展。2020年9月,DivX就因为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在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起诉联发科、TCL侵犯其四项专利:US8,832,297,US10,212,486,US10,412,141和US10,484,749。 DivX在视频压缩方面具有领先技术,同时还开发了视频文件的加密技术(如DRM),并创建了“.divx”格式。其专利组合超过400项。

也正是凭着这四项专利,DivX与三星和LG达成了和解和许可。今年7月28日,DivX公司对外表示,与韩国三星和LG两家公司和解,在此之前指控这两家韩国智能电视企业侵犯了DivX公司的流媒体专利。并在美国多个地方法院、ITC和德国等多地对两家韩国公司提起诉讼。

随着此次DivX再次使用新的专利加入到与TCL的诉讼之中,也意味着DivX在与TCL的谈判中,可能进展的并不顺利,或许这也是为何此次将TCL单独起诉的原因之一。

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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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略

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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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2. [文章合辑 专利侵权诉讼(一)](https://mp.weixin.qq.com/s/UKxFqaZq5LYS1CeuLZTz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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