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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美国
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
殖民地时代;专利制度欠缺时期 当美国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时,殖民地的立法者,由于知识范围的限制,除了一些次要的例外,实际上都是仿效英国。当时整个殖民地并没有独立的专利法,实行的是英国法律。由于英国推行的殖民地政策,尽管有专利法存在,美国国内的产业发展也受到极大限制,当时美国只能向英国出口原料,并从英国高价进口机器产品。
独立后至二战时期的专利法 1787年美国宪法起草时,正值欧洲第一次工业革命的高峰时期,专利制度在英国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冲击,作为刚刚独立的国家,美国对于原宗主国英国的法律在改进的基础上予以接受。对于对英国社会的经济和工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的专利制度,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其予以注意是理所当然的。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其第1条第8款第8项,即“版权与专利条款”明确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立法依据。具体规定为:“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该条款是美国专利法制定的依据。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首部专利法,该法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其中规定了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严格审查专利申请,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不得上诉。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行政机构。 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起始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居民基于共同的语言,加上当时的立法者知识范围的局限,使得美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多数都是仿效英国。因此,美国1790年制定的专利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保留了英国专利法的传统。 而英国的专利制度从确立开始,就没有建立实质审查制度,一直沿用专利申请登记制。这种制度在为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同时,致使大量得到专利权的发明都有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归属的最终确定不得不依赖普通法法院判决确定。美国专利制度在保留英国专利制度传统的同时,很自然地也承袭了由法院判决确定专利权效力与归属的传统,并将之一直沿用至今。 申请注册制导致权利冲突 尽管美国1790年专利法确立专利委员会作为专利行政机构,负责专利申请的严格审查,但该机构只运行了3年便宣告结束。1793年,新的法案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委员会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专利申请注册制度在此后的43年,一直为美国专利制度所采用,直到1836年才重新恢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行申请注册制,导致了大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专利被授权,权利冲突引起的权属不确定比比皆是,以至于后人评价为“其所授予之专利,多数为没有价值、无效以及和他人之专利权相冲突。抄袭、欺诈等竞争案件日增,专利法之立法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这导致法院不得不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判决。 因此,美国的专利确权从一开始就是由法院进行判定。美国学者支持对专利申请进行行政审查的论据还在于,“如果没有这一程序,则专利登记机关将被那些有效性非常含糊不清的专利所阻塞,而这些专利常常是出于反竞争之目的被提出来的。 1880年前,专利申请者需要随专利申请文档和插图提交一个可以正常工作的模型产品
1836年专利法的修改是美国当时社会发展要求和专利体制改革双层需要的体现。随着美国工业的发展,州际贸易日益繁荣,到19世纪初期,人们逐渐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开始纷纷寻求专利制度的保护,专利申请激增,1793年专利法采取的按需授予专利权的做法已经不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1837年3月3日的专利法案,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准备附图两份,分别保存,一份由专利局记录在档,一份附加在授权文书上,以防被火烧毁。该法立法原因是由于1836年专利法实施后不久,美国专利局被大火烧毁,资料毁损严重,为了防止以后类似情况的发生,特别附加该要求;1839年专利法规定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法院的大法官上诉,以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确立了专利授权的衡平补救制度;1852年8月30日的专利法按,准许对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人,向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任何法官上诉,从而确立了专利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权。 1861年,对专利法进行了若干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对于初级审查员已拒绝两次的任何申请,指定3名首席审查员听取复审。 1836-1870年的25年里,美国通过了许多修正和调整专利法的立法案,1870年的专利法案是对早期专利法规的修订和汇编,但也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是美国1836年以来最重要的专利法。1870年专利法最重要的变化是赋予了专利局行政立法的职能。规定专利局在内政部同意下,可以制定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程序法律规范,可以制定决定专利局的职权的法律规范,并可以决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优先权问题 1890年代有两个进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但是对专利法的沿革起了显著的作用:1890年通过的Sherman法案形成了反垄断法的基础,1891年的Evarts法案建立了上诉巡回法院。1893年,申诉程序由专利局移交给新成立的哥伦比亚区上诉法院。19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经济衰退,人们更加关注大企业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于是1890年通过了Sherman反垄断法案。此形式在专利领域也有反应,法院更倾向于宣判专利权无效。在19世纪90年代末经济衰退结束,经济复苏的同时又恢复了有利于专利的氛围。 1929年,对专利局决定的申诉由哥伦比亚区上诉法院移交给新成立的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 这一阶段,美国专利法的突出特点在于确立了司法对专利权的判定权,不仅在专利权效力的判断方面,在授权制度的救济方面也同样设置了司法管辖。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上台的美国总统罗斯福所执行的专利政策,对美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1933年,专利制度首次成为美国历史上的“政治皮球”——美国执政党竟将1929年金融股票猛跌而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美国商业大萧条带来恐怖的阴影归罪于“垄断”的美国专利制度。一位叫哈来尔顿的经济学家,以他的《专利权与自由企业》一文向美国临时国家经济委员会提出指控:“以发明为社会发展之过程,几乎不是发明者个人之光荣,如欲促进有用技术发展,必须取消专利权。 为了克服始于1929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美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并实行“限制专利权”的专利政策,对专利权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此举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去打击了企业和发明人的积极性。这个时期,美国企业的创新欲望被抑制,研发活动受到削弱,产业活力明显萎缩。 美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了持续了五十余年的反对专利法运动,尽管在二战以后,这种反专利情绪有所缓和,但总体趋势仍是反对专利的。法院等执法部门,常常从传统的反垄断视角来看待专利权,在司法解释中对专利权的实施行为作出了许多反垄断的限制,并把专利的独占性许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受这种司法理念的影响,在专利纠纷诉讼案中,绝大部分已授权专利被判定为无效。
现行专利法审批流程更加透明 现行《美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 《美国专利法》第111节对专利申请作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应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各项相关费用。故美国专利申请构成的四大要素是:一、说明书(即对发明创造的说明和至少一项权利要求);二、附图(如果需要);三、誓词或声明(通常由发明人签署);四、费用(法定应缴的各项费用)。其中,前两个要素是能否获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
欧洲
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市场中通过权利实施保护您的创意
中小企业应当做好知识产权实施的准备,从而在目标市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唯有实施知识产权才能阻止侵权。在一些国家诸如中国,如果企业树立起善于通过诉讼维权的口碑,那么其未来遭遇恶意侵权的可能性会比较低。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权利人需要先在目标市场申请知识产权,然后才能实施权利。
中小企业也需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的综合策略,并且充分考虑目标市场法律体系的特点、知识产权等相关资产的性质和现有资源。例如,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在中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该保护模式比民事诉讼成本更低、时效性更高。此外,中国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依法查扣涉嫌侵权货物,这有助于中小企业遏制假冒商品的蔓延。同时,欧盟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建议和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诸如在全球开展的IP SME Helpdesk项目。中小企业通过该项目能获得宝贵的建议,从而在国外市场选择更适合的知识产权实施计划;欧盟还持续推动IP Key China项目,加强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年积累,IP Key China项目已经成为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合作的典范,该项目涉及领域广:政府、企业、学术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利益攸关方积极参与;覆盖地域辽阔:项目执行从中国北方的长春市延伸至南部的海口市。
第三个案例关注芬兰中小企业Secto Design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策略。该案例证明了企业制定严谨的海外市场知识产权实施策略的重要性。例如,中小企业在中国能够运用针对性强的多元保护路径,诸如互联网平台的“通知-删除”工具、涉嫌侵权实地调查、民事诉讼、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Secto Design 国家:芬兰 行业:木质灯具设计和生产 在中国的市场状态:虽然未进入中国市场,但在当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已超过3年。 背景
芬兰中小企业Secto Design Oy成立于1995年,专注于木质灯具的设计和制造。该企业不仅在欧盟和美国为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而且充分使用知识产权工具组合,通过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式保护其产品。该企业94%的产品都出口海外市场,欧洲和美国是其最主要的市场。
芬兰中小企业Secto Design Oy成立于1995年,专注于木质灯具的设计和制造。该企业不仅在欧盟和美国为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而且充分使用知识产权工具组合,通过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式保护其产品。该企业94%的产品都出口海外市场,欧洲和美国是其最主要的市场。.
采取措施
虽然中国不是主要市场,但是面对大规模的侵权,Secto Design公司仍然采取积极的知识产权实施策略:第一步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公司能在中国为新的设计方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原先产品设计已经不能满足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要求。因此,公司主要通过商标权保护(前提是公司已经在中国申请商标)、著作权保护(中国采取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遏制仿冒产品的销售。
Secto Design公司在中国采取的主要行动是删除电商平台上的侵权链接,并且在中国海关的协助下遏止进出口环节的仿冒货物流通。虽然公司对涉嫌侵权制造商和商家采取民事诉讼,但从经济成本角度讲,诉讼和证据公证会产生高昂的费用(例如上诉环节可能花费数万欧元),所以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并不划算。另一个原因是追踪涉嫌侵权制造商难度高且侵权活动复杂缜密。例如,某侵权公司A会主动宣告破产,然后更换马甲以另一个公司B的名义继续侵权,那么先前搜集公司A的证据会失效。Secto Design公司致力于权利人和管理层担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以避免上述侵权诡计再次发生。在民事诉讼案件中,Secto Design公司不仅能获得法院的有利判决,而且能把实践经验转化为长期战略。但出于成本考虑,公司仍坚持把删除电商平台上的侵权链接作为行动核心。
行动成果
为提升知识产权的实施效果,Secto Design公司放弃原先通过人工监控3~4家电商网站的做法,改为使用第三方服务商,从而监控超过72家电商网站的侵权状况。其中10,000个报告涉嫌侵权链接中“通知-删除”的成功率大约为90%,剩余10%的侵权链接大部分被商家主动删除,或基于其他原因被删除。
通过实施知识产权策略,Secto Design公司主动监控并应对中国市场的侵权活动,有效遏制侵权案件的蔓延。该公司通过删除电商平台的侵权链接,成功阻止欧洲和北美地区的零售商采购和分销仿冒灯具。虽然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取得实效,但在中国市场应对侵权的成本巨大,这不利于中小企业采取积极行动。除成本考虑外,中国要求权利人提交公证文件和证据,诸如禁止侵权通知函之类的辅助证据也是如此,这使得在中国的维权成本高于其他国家。尽管考虑到上述成本,但Secto Design公司还是主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有效打击侵权、保护品牌信誉。同时,该公司希望投入更多资源获得中国海关执法保护,并且向中国海关总署申请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利的知识产权备案,从而遏制更多侵权行为。
经验分享
中小企业在发布新产品之前需要尽职调查:建议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前,公开外观设计其后。 即使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公司产品,但考虑到许多仿冒产品可能来自中国地区,若中小企业希望在中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那首先需要在当地申请知识产权。 在中国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能有效遏制侵权,但经济成本比较高,需要中小企业投入资源。 中国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成功率相对较高。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追踪电商平台的侵权链接比追查涉嫌侵权制造商在成本上更划算,而且前者能更有效防止侵权货物流入企业的关键市场。 中国海关能够行使相关权力,禁止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中小企业非常有必要向中国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诸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从而获得相应的保护。
TMview 纳入中国商标
TMview 数据库已经接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截止到2021年5月19日,TMview数据库已经覆盖75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商标总数量从6,200万个增加至9,000万个。
无论是欧洲的知识产权用户还是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用户都可以全天免费使用TMview工具库,检索超过3,200万个中国商标。本次欧盟与中国商标数据的合作得益于IPKey中国项目的大力支持,该项目受到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财政支持,并且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负责实施,旨在通过与中国政府的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成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首家在商标数据领域合作的国际单位,彰显欧盟中国商标主管部门之间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敬请在YouTube平台观看IPKey推出的TMview专题视频。
IP Key 中国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交流
2021年12月,在欧盟驻华代表团的支持下,IP Key 中国携手中方合作伙伴先后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12月1日- 2日)、中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大会(12月9日)。
本次中欧知识产权系列交流活动共计超过200位嘉宾参会,来自中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检察机构、企业、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行业协会和其他知识产权利益攸关方通过线上和线下形式参与交流和讨论。
参会嘉宾围绕多项议题分享观点、交流经验、互通实践,诸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新趋势和挑战、电子商务新形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国际合作、互联网中间服务商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中的角色等,从而有效回应欧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切。
2021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知识产权(EUIPO)共同发布《欧盟知识产权执法:基于2020年欧盟边境和欧盟境内市场执法》研究报告,不仅为欧盟知识产权侵权研究提供有效信息,而且为执法机构提供必要的措施和工具。该报告显示,2020年欧盟边境和境内市场查扣的仿冒货物价值高达20亿欧元。鉴于此,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对于遏制全球性的仿冒盗版贸易至关重要。该报告关于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议题在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充分交流和讨论。
在活动期间,IP Key中国研究团队发布《应对互联网仿冒盗版》研究报告。该报告通过分析观察相关法律体系的进展、平台主动防控措施、最新案例和权利人的反馈,从而评估和确认中国实施《电子商务法》后相关法律体系的变化以及对打击互联网仿冒和盗版的影响。
欧盟驻华代表团贸易处官员丘若梅女士出席上述活动,强调中欧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和落实相关机制的重要性。丘若梅女士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在欧盟驻华代表团担任欧盟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员的米默勤先生强调知识产权利益攸关方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IP Key中国携手多方合作伙伴,讨论重要的知识产权议题,诸如电商平台的跨地域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从而保护欧洲企业在中国的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知识产权环境。
IP Key 中国项目简介
通过多年共同努力,欧盟和中国在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负责管理的TMView商标数据库首次纳入3,200万个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申请注册的商标,从而为双方产业界交流和权利保护提供有效支持。
IP Key 中国项目由欧盟委员会指导,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负责实施。
IP Key中国项目旨在为国际企业和创新者的市场准入提供支持和便利,并特别考虑欧洲企业的关切。
欧盟与中国官方机构紧密合作,以期增强市场准入,提升IP及知识产权执法系统的透明度及实施力度。
IP Key中国项目支持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致力于提升域内对IP重要性的认识。
印度
非洲
概念
案例
参考
- 6节课,全解欧洲、美国、日本、印度等海外专利申请!
- 浅议与海外申请关联的专利申请的撰写和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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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知卓 对申请美国专利七个常见问题的深度解答](https://mp.weixin.qq.com/s/OQJn0B41vb4oG3nEWfg_3g) - 看点多多!《美国337调查程序详解与实务指南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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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https://mp.weixin.qq.com/s/f2e45nMPJtKdXEVYS77E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