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learn18

I love IPR.

View on GitHub

专利诗歌

返回主页

好专利,精雕细琢,慢慢品。

法律法规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对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理解
• 申请专利的目
▫ 保护发明创新、制止侵权;
▫ 证明单位的研发实力;
▫ 保证产业安全、维持竞争秩序;
▫ 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的加分;开拓市场需求;
▫ 职称评选加分;
▫ 项目结题等。
• 核心需求
▫ 当一项技术的创新程度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而这个垄断权是专利法赋予的,因此获得垄断权需要种种条件,并不是只要申请专利,就一定能获得权益。

技术和专利之间的差别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1977 年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许可证贸易手册》,给技术下 的定义:
 技术是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 识,所采用工艺或提供项服务不论这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外形设计实用新型或者种植物品,映在技术情报或能中,者反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维修一个工厂管理一个工商业企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协助等方面。
• 通过转化技术,能给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通过专利的保护,能给专利权人代理附加经济效益。
• 这其中,“专利”必须合法,才能获得保护。这里的“合法”,指的是专利不仅申请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更重要的是,“专利”和技术的契合度还需要很高。
当技术本身无法实现保密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专利才能制止模仿、仿制;
• 专利并不是只要获得授权就能获得保护
▫ 专利的稳定性
▫ 专利与技术的契合度

2、对鼓励发明创造的理解
• 随着中国产业升级,低端制造业对外转移,对于中高端产业而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如果一个企业投入巨大财力、精力搞出的创新被其他竞争者随意模仿,无偿使用,则该企业很难会有积极性继续投入创新。

• 3、对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理解
• 一项技术作为专利保护起来,立法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有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

4、对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解
• 专利权特殊的属性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 专利的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申请并获得授权仅能该领内保护。
 一项专利在美国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只能在美国受到保护,如果想在中国也获得保护,需要另行向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
▫ 专利的时间性是指,并非永远有效一定保护期过之后相关技术就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就体现了创新和促进社会步之间平衡。
• 前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科研成果,就以专利文献的形式供全社会参考,后人就可以站在前人肩膀上进行科学研究,从而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全社会科学进步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件专利申请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以 授权 的对象和主题 ,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法》第 2 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 保护对象 ;《专利法》第 5 条、第 25 条规定了不能获得
专利授权的 主题 ;《专利法》第 22 条第 4 款规定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具有实用性。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发明的保护对象范围最广,包括新产品、新方法、老产品新改进、老方法新改进而形成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 2 条第 2 款着重点并不是“新 ””,而是“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的判断方法如下
(1 )技术方案的判断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判断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是否为技术方案时,从以下三方面考察: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如果一个方案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2 )不属于技术方案的例子
①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专利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客体。
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法或者设备属于技术方案。
②自然界存在的物品,例如具有一定花 纹形状的雨花石或者贝壳,不属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范围远小于发明保护对象,只有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的新方案才是实用新型的客体。
下面从产品、形状、构造、技术方案四个方面进行 解释:
1、 对实用新型产品的理解
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对实用新型的产品应掌握:
①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自然界存在的某种矿产品,权利要求写成“一种矿产品,其特征在于,为六棱柱体形状”,该权利要求不
能获得实用新型授权。
②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材料、方法等方面只能通过发明进行保护。
③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例
1 :一种通信组件,包括焊接在一起的 A 和 B 。
分析:因“焊接属于已知方法的名称,这个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主题。
例
2 :一种通信组件,包括 A 和 B ,将 A 和 B 对接的部分打磨干净,采用超声波焊接机进行焊接。
分析:这个权利要求包含了步骤、工艺,因此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例
3 :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 5 20 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分析: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 对产品的形状的理解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 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对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应当掌握:
①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②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③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④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⑤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3、 对产品的构造的理解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 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对产品的构造,应当掌握:
①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即使是肉眼不可分辨的层状结构,也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例如:
一种切割机,包括机身和钻头,其特征在于,钻头上附着有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为0.1 毫 米。
②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③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④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 药片是由 20 %的A组分、 40 %的B组分及
40 %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 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理解
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掌握:
①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运动鞋,其特征在于,鞋面上设置红色斑点图案。
由于红色斑点图案只是起到装饰作用,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因此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②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③平面布局或者规划的方案,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1、三种专利
• 中国发明创造性的客体有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包括的客体最广,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客体相对狭窄,仅涵盖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的外观。
2、审查角度看三种的专利区别
• ① 发明 专利
▫ 早期 公开、延迟审查的 “实质审查制”
 发明专利受理后首先经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满18 个月进行首次 公开
 申请人 需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起3年以内提出实审 请求
 经过 实质审查合格后 ,对 专利予以 授权
• ② 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
▫ 初步审查 制
 专利局仅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和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即公告授予专利权
▫ 在此需要注意,“初步审查制”并非“登记。试题中出现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登记制”的说法是错误 的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细则 第79 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概况
• 专利法中所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部分,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 下设国家专利局、国家商标 局等单位。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职能
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进行业务指导
2、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包括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
▫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的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查处涉嫌假冒专利 ;
▫ 调解专利申请权和归属纠纷;
▫ 调解发明人、设计资格纠纷;
▫ 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 调解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
▫ 调解其他专利纠纷。 

3、专利代办处
• 受理业务范围
▫ 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文件
▫ 考题中出现“专利代办处可以受理所有的申请文件”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

4、司法机构
▫ (1)级别
▫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按别从低到高有: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2)专利 纠纷一审法院
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中级 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可 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 考题中出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案件”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

(3)知识产权 法院
▫ 2014 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
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 。(民事、行政)
▫ 2020 年底,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 成立 (民事、行政、刑事)

(4)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image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下面从违法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违法获得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四个方面解析: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①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②
发明创造的目的违背法律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也即,发明创造的目的不违背法律,滥用违反法律,属于可授权范围。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③因 滥用 而 违反法律不属于专利法第 5 条规定范围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 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④仅实施受法律限制的,不属于专利法第 5 条规定范围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①
妨害公共利益的例子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 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②滥用而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第 5 条范围
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4、违法获得遗传资源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2 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 指:
• (一) 在本职工作中出的发明创造;
•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出发明创造;
•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 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 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发明创造。
•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 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技术等。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 第16 条第 1款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3 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 ,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1、发明人或者 设计
• 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课题组、公司等单位或其他组织。
• ② 判断发明人设计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为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组织者、出资人、提供场所及设备者、辅助人员、没有参与发明创造的单位领导,都不是发明人。
• ③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服刑犯人等都可以作为发明人。
• ④ 发明人有署名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
• ⑤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姓名的 权利。
• ⑥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 ⑦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 ⑧ 发明人没有实施专利的权利;发生侵权行为时,发明人也没有起诉侵权行为人的权利。 

2、专利申请人
• ① 专利申请人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专利授权之后,被称为专利权的人。
• ② 在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自然人;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单位。
• ③ 在合作或者委托情况下,按约定确定专利申请人,没有约定的,完成者为专利申请人。
• ④ 专利权除了通过申请的途径获得外,也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形式获得。

3、职务发明创造
• (1)职务发明创造的四种类型
•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 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④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上述 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 考生需要注意,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后离职的,或者在离职一年以内在新单位完成的发明成果,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3、奖励和报酬
• ① 注意区分奖励和报酬之间的区别。专利授权后给予奖励,实施后给予报酬。
• ② 奖励和报酬的方法有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优先。单位与发明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

4、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
• ① 约定优先
• 无论是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还是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② 完成者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 无论合作还是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没有权利归属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都属于完成者。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① 约定优先
▫ 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行使 (包括权利人自己实施以及许可他人实施 )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
• ② 权利共有人自己实施 ,收益独享
▫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行使权利的 ,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单独实施 ,获 取的收益不与其他共有人分享 。
• ③ 普通许可他人实施 ,收益共享
▫ 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如何实施的 ,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专利权人同意 ,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不可以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许可他人实施的 ,获得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 ④ 处置专利权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 转让 、放弃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质押 、公司入股 、赠与等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image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6 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改为第 15 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7 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改为第 15 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 元。
•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8 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改为第 15 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 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0.2% ,作 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 ,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实用性的定义
①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②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2、判断原则
①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 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②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判断基准
专利法第22 条第 4 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 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4、不具备实用性的例子

1 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 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 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2 违背自然规律
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但是其构件本身具备实用性。

4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根据专利法第 25 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5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①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②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6 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本部分解析
专利法第 2 5 条前五种情况,第六种情况放入外观部分集中讲解。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不属于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科学发现研发的产品、方法均可获得授权。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如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规则举例: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 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 )疾病的诊断方法
①疾病的诊断方法的判断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第一,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第二,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如果一项发明从表述形式上看是以离体样品为对象的,但该发明是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则该发明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②属于疾病诊断方法的例子
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查诊断法。

③不属于诊断方法 的例子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 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 的方法;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

2 治疗方法
①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
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例如返回同一主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
敷方法等。
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②不属于治疗方法的例子
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例如一种制造假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制作牙齿模具,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然其最终目的是治疗,但是该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造出合适的假牙。
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增长、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动物屠宰方法。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遗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的方法。
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 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
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
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 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4、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处置方法,只要该方法不违反《专利法》第 5 条,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5、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法不予保护。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生物学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是指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属于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 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6、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1 )原子核变换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方法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 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 )),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而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第四节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现实中很多专利申请都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中并未对计算机程序 是否 可授权的问题 进行规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中规定, 有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可能因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而不能被授权,有些可能因为不属于技术方案而不能被授权。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判断
(1)判断原则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例子
①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是单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
②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只涉及对语言规律的划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原则
(1)判断原则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不构成技术方案的例子
①计算机游戏方法,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该解决方案是利用一组计算机程序功能模块构成学习系统,这些功能模块能够接收用户确定并传送的语言文件,将其中的句子和用户重组的句子进行比较,并将比较结果输出给用户。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例子
①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橡胶模压成型处理,技术手段遵循自然规律,获得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②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储存容量的方法,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地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间,技术手段遵循自然规律,获得技术效果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细则 》第17 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方案所属;
•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 、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 ,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或者实用新型的益效果;
• (四)附图说明:书有的 ,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 ,举例说明;有附图的 ,对照附图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 ,并在 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 、语句清楚 ,并不得使用 “如权利要求…… 所述的 …… ”一类的引用语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 ,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 ,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
《细则 》第18 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 “图1,图2,…… ”顺序编 号排列 。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
•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 ,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
《细则 》第23 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 ,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 ,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厘米 ×6厘米时 ,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 个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1、申请文件的组成
▫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 以上文件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请求书是由申请人填写的统一表格。

2、说明书的组成
(1)发明名称
说明书的第一行应写发明名称,并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完全一致。
(2)五个组成部分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3)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得包含附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4)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
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单独编写页码。

3、说明书文字部分具体撰写要求
(1)名称
 ①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主题和类型
 类型是指要求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
 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 ② 需采用技术语
 发明名称应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含有非技术术语,例如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③ 不得使用含糊词语
 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 ④ 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
 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 ⑤ 字数
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包括标点符号),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 40 个字 。
(2)技术领域
• 所属的或者直接应用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发明创造本身。
• 举例:
▫ 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改为椭圆形截面的悬臂。
 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 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技术领域)。 ×
 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
(3)背景技术
• 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背景技术,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术的文件。
• 要求:
▫ 注明其出处(即来源)
▫ 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的主内容
▫ 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引证文件举例:
▫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国别和公开号最好包括日期。如CN1013798 A A,1999 年12 月7日公开; US5912568 A A,1999 年6月15 日授权。
▫ 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标题和出处以便于查找。例如:“激光两坐标测量仪”,中国计科学研究院制小组, 《计量学报 》,第 1卷第 2期,第 88 ~98 页, 1980 年4月

考点
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 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4)发明内容
▫ 清楚、客观表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三方面的部分。
• 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应当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 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可以进一步说明技术效果。
▫ 不能采用广告宣传语;
▫ 技术问题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2)技术方案
▫ 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其用语应 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 ,必要时 ,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 。
▫ 可以通过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 ,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
▫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 ,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

3)有益效果
▫ 有益效果应当是由技术方案直接带来的 、或者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
▫ 有益效果应当和现有技术相比较 ,指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
▫ 有益效果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依据 。
▫ 有益效果可以借助实验数据 ,应当给出实验条件和方法 。

(5)附图说明
•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 图2是图 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 图3是图 2中的A向视图;
▫ 图4是沿图 1中B-B线的剖视图。

(6)具体实施方式
• 1)具体实施方式的作用
▫ 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2)实施例的作用
▫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3)实施例的数量
▫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 当权利要求 (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 )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 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 (最好 是两端值 )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4)附图标记的用法
▫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 3通过三极管 4的集电极与电容 5相连接”,不得写成“ 3通过 4与5连接”。

(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1)用词规范
▫ 说明书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 …… 所述的 …… ”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语。
2)技术语
▫ 使用统一的术语;约定俗成的术语;直接使用外来语;自定义词。
3)使用中文
▫ 个别词语可以其他文字
4)标引规范
▫ 所引用的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出处和名称应当使用原文,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5)计量单位
▫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换算标注 

6)商品名称
说明书中可以用,注明型号、规格、性能、制造单位
(发明名称不可以使用)
▫ 杀菌剂烯酰吗啉:氰胺公司开发的内吸性杀菌剂(商品名称:安克)
▫ 环氧菌唑:巴斯夫公司开发的三唑类杀菌剂(商品名称:欧霸)

4、说明书附图
• (1)作用
• 发明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 实用新型必须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 (2)对附图的绘制要求
• 附图应当为使用绘制工具(包括计算机)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着色,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3)附图标记和中文字
▫ 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语外, 不应含有 注释性的 文字 。
▫ 流程图、框应当作为附,并在其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 /或 符号。
(4)照片作为附图
 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纸上作为附图。
(5)附图标记一致性
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实施方式的各幅中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致。
 说明书与附图中的标记应当一致。

5、摘要
• (1)摘要的作用
 摘要仅是一种技术信息
 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其内容不属于原始公开记载的内容
 不能作为以后修改申请文件的依据
 不能作为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2)文字部分要求
 应当写明名称或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主术特征和用途。
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语。
 (3)摘要附图
 说明书摘要附图应当是中最能发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一幅附图。
 摘要可以包括最能说明发的化学式 。

《细则》第 19 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 “如说明书…… 部分所述 ”或者 “如图 …… 所示 ”的用语。
•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细则》第 20 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特征。
•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细则》第 21 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 (二)特征部分:使用 “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细则》第 22 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撰写:
•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1、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概念
• 权利要求书是设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 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2、独立权利要求
(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两段式写法( R22.1 )
前序部分 :主题名称+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 :“其特征是”或类似用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
• [例]:一种折叠式牙刷,具有牙刷柄和牙刷头( 4),其特征在于:牙刷柄由握柄
(1)和折叠柄( 3)构成,握柄 1)通过活动连接装置与折叠柄 3)以折叠方式 连接。

(2)必要技术特征
•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方案使之区别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方案。
•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应当从所解决的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

(3)划界
▫ 划界的概念
 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 划界的目
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
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不适于“划界”的权利要求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 ① 开拓性发明;
• ② 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 ③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 ④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3、 从属权利要 求
• (1)从属权利要求 的撰写格式
•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细则22.122.1)
• 引用部分
+限定•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2)从属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 可以对前序部分的特征进行限定,也可以对特征部分的特征进行限定。

(3)引用基础
•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也即应当有引用基础。

(4)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规则
• ① 主题名称应当一致
▫ 《细则》第 22 条第 1款
• ② 只能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
• ③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择一引用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指引用两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
• ④ 禁止多项引多项
▫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从属不得作为另一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⑤ 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 直接或间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4、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分
• (1)独权和从的区别
•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当有两项或者两项
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 ,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 ,其他独 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
•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 ,
▫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 1的方法装置 ,……
▫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的产品方法 ,……
▫ 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的部件设备 ,……
▫ 与权利要求 1的插座相配合头 ,…… ”等。

(3)假从属
• 在某些情况下 ,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 (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 部分 ),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 。
• 例如 :
▫ 独立权利要求 1为: “包括特征X的机床 ”。
▫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机床 ,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
• 在这种情况下 ,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 。
• 假从属是独立权利要求 ,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假从属的撰写方式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

5、权利要求的其他格式规定
• ①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 ,因 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
• ②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 ,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 ”或者 “权项 ”等词 。
• ③ 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 ,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 ,但是不得有插图 。
• ④ 除绝对必要外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 “如说明书 …… 部分所述 ”或者 “如 图…… 所示 ”等类似用语 。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
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 ,权利要求可以使用 “如图 …… 所示 ”等 类似用语 。
⑤ 附图标记加括号
•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 ⑥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 ⑦ 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
•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 ≥30 ℃”、“> 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6、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 (1)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划分依据
•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 (产品、设备 );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 (方 法、用途 )。
•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用途权利要求
•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
• 例如,
▫ 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用途 权利要求
▫ 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用途权利要求
▫ 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 产品权利要求
▫ 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 产品权利要求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专利法》第 26 条第 3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①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② 表述准确
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 。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①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 26 条第 3款的要求而言必 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②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3、能够实现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①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4、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的特殊规定
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有特殊性,偶见于考题中。此部分专业性过强,考生只需要掌握如下几点:
(1)化学产品的充分公开
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
① 化学产品的确认(例如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等);
② 化学产品的制备;
③ 化学产品的 用途或效果。
(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① 化学方法发明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
② 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 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专利法》第 26 条第 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下面按照法条的三个层次进行讲述: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1、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并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1)主题名称清楚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
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2)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3)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① 用词准确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② 几种含义不确定用语举例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
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③ 不能出现含糊用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
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不能再出现下位概念。上下位概念应当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
当“可”出现在权利要求中表示选择时,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例如,A部件可为弹性部件),
如果“可”表示能力,是清楚的(例如, A部件可旋转地与 B部件连接)。
④ 括号问题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 “(混凝土 )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 “(甲 基)丙烯酸酯”,“含有 10 %~ 60 %(重量 )的A”。
⑤ 采用正面肯定式的用语清楚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
只有在不能以其它方式清楚简明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才允许使用排除式表述。

2、简要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3、以说明书为依据
(1)含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
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权利要求的概括方式
① 上位概念概括
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 C1 —C4 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
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② 并列选择法概括
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 D”。又如,“由
A、B、C和 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
容,用“或者”与其下位概念并列。
③ 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
不描述具体结构,而是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例如一种可折叠的牙刷,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牙刷分为握柄和折叠柄,二者以折叠方式连接 ” 。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3)对概括限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①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
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
③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判断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④ 对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支持”的判断原则
① 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② 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③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概念

案例

参考

  1. 罗永浩:用过期专利复刻“耐克”不侵权,果真如此?!

返回主页